|
核心阅读:在医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女医生娄继英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志愿者。然而,当她回到重庆后,却被医院告知,由于她连续旷工3日,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作为医生,擅自丢下病人,不管去干什么,都有违职业道德。”医院院长彭伟贤表示。但娄医生感到很委屈,并准备提起劳动仲裁。(6月3日《重庆晚报》)
娄医生的行为应该获得支持吗?
娄医生主动请缨到灾区服务,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既然没有得到批准,那就不应该擅自行动。灾区的伤员需要救治,医院的患者同样需要治疗,在医生的眼里,任何伤病患者都应该是平等的。既然医院的患者确实需要娄医生,那么她的确不应该抛下不管。更何况,在娄医生赶赴灾区之前,医院刚刚接到区卫生局的通知,要求该院派车去接送从灾区转运到重庆的伤员,也就是说,娄医生即使不去灾区,也有为灾区伤员服务的机会,为什么非去不可呢?当志愿者当然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但如果当志愿者牺牲或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那就不再高尚,至少也要打折扣了。(盛大林) 在批评中给爱心以尊严
娄继英在主动请缨无果的情况下执著地奔赴灾区,根本上并没有放弃医护人员的人道主义精神,没有丢弃救人如救火的职业良知。如果说她违背了职业道德,也只是违背了拘囿于医院内的或者说医院岗位上的职业责任,并没有放弃广义上医生之于病人和苦难的职业道义担当。法律是道德、风俗、社会秩序、生活常识等这些“人之常情”通过国家意志体现出来,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基本符合“人之常情”。法律如此,具体到一个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莫不如此。娄继英不顾预想中的批评和扣工资,此时此刻我们是否也应该反过来同情她?最起码不致令其离职,给她的行为以“批评式的认可”———批评她的擅自离岗,认可她心系灾区的按捺不住,认可她的医生道义和责任担当,认可她的爱心涌动和不顾危险。在抗震救灾中,批评地认可娄继英式的志愿者,也是“人之常情”。特事特办,给娄继英们以“看起来是公正的”结果。(燕 农)
娄继英有错但错不当辞
重庆某医院让娄继英“走人”的做法,无论是让娄继英自动离职,还是院方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都不太恰当。根据劳动部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和《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所谓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笔者认为,娄继英并不符合自动离职的适用范围。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而娄继英为帮助灾区受伤群众旷工三天,恐怕算不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李英锋)
志愿者娄继英该被解职吗
改变自动离职处理结果,必然对该院的规章制度建设造成不利影响;而坚持上述处理结果,又将为部分公众指斥。很难相信,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院方还敢维持原有的处理决定。娄继英也许能够复职,然而与院方的关系如此恶劣,天知道在以后的工作中,她将被怎样对待。(许 斌)
假如娄继英不是医生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娄继英的行为已触犯了上述法律,理应得到相应处罚。当然,从情感上出发,我也希望院方能够手下留情,对她网开一面。但我们必须明白,院方在此情况下严肃纪律无可指责,同时也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绝非某些网友所说的“冷血”云云。(高立学)
援助灾区需要更为理性的表达
近日,一位名叫刘飞锋的记者备受关注。就在越来越多的人想方设法赶往灾区时,刘飞锋却毅然决然地选择离开。因为他很快就发现,“我想为灾区帮忙,却需要更多的人为我而忙碌。”在为刘飞锋可贵的放弃而肃然起敬的同时,娄继英固执地坚持也不由得使人多了几分忧虑。尽管精神可贵,娄继英的行为已经打乱了单位的整体部署,而就在她的身边,同样有着众多亟待救治的灾区伤员,虽然勇气可嘉,娄继英的行为依然并不值得提倡———全国范围内有着同样心愿的志愿者何止万千,倘若全部不管不顾地涌入受灾地区,姑且不论会对自己所属单位正常运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庞大的外来人员本身恐怕是灾区难以承受之重。巨大的灾难激发了巨大的热情,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时代背景下,援助灾区也许更需要一种理性的表达方式。救灾未必一定要奔赴前线,在科学分工、统筹安排的战略部署下,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有很多具体的工作要做,点滴之处一样能折射光芒。灾后救援,希望每个人都能多一点刘飞锋式的冷静,少一些娄继英式的冲动,在最大限度地为灾区同胞提供帮助的同时,避免类似尴尬的再次发生。(赵志疆)
善良之错也需要我们去承担
坚守岗位还是奔赴前线?两难中娄医生选择了后者,这是她遵守自己良心律令的自由选择,当违反了规定奔向灾区的那一刻起,就需要作好承担自己行为后果的准备,你没有权利苛求别人因为你有善良的动机、是在做善事,就要接受你所有行为;你不能因为自己是在行善就可以把制度抛在一边而不承担违规的责任。责任是构建这个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责任伦理永远高于意图伦理,自由必须受到责任的约束,即使自由是为了行善,否则这个社会将陷入可怕的混乱。社会并不缺乏行善的道德冲动和正义血性,缺乏的是一种在行善上的责任担当。我们经常会看到行善者被误解的事情,比如搀扶跌倒的老人反被诬为撞人者,比如见义勇为反遭冷遇和漠视—————误解当然令人不快,但以未得到好报的理由拒绝行善,这种消极态度同样不值得提倡。行善是一种自由、志愿的选择,无论后果怎样,无论外人如何评说,只要听从自己良心的召唤,遵守正义的律令,就够了。(曹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