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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黑车处理该定规

  ■核心阅读:5月7日下午,从“北京市治理非法营运专项行动部署会”传出消息,北京将加大对非法营运的综合治理力度。或许是为了配合这一专项行动,有关部门还公开销毁了1000余辆近期被罚没的 “黑车”。(《新京报》5月8日)

  黑车何辜遭此蹂躏虐杀

  这些汽车固然是“黑车”,但所谓黑车无非是车主没有办理合法运营手续而已,汽车本身并无任何问题。报道说,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了集中销毁,但不知所依何法。对于汽车的销毁,有法可依的是走私汽车或报废汽车,前者不销毁有可能损害本国汽车工业,后者不销毁有可能导致生命财产损失。

  即便是销毁汽车,采用这种大张旗鼓的“蹂躏”方式也是值得探讨的。虽说汽车本身无生命无意识,但这样的“虐杀”和“蹂躏”却难免伤害到车主乃至观者的内心。对主持惩罚者而言,或许会有一种捍卫正义的快感,并希望借此达至威慑来者的意图。但是,这与杀头以儆效尤的中世纪式执法方式并无本质区别。

  法律的许可是一回事,执法方式的文明是一回事,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又是一回事。况且,当那些“黑车”被以极端方式销毁之时,执法者是否想到过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疾呼。其实,那些汽车完全可以拿去拍卖,所得上缴国库,为造福公众尽微薄之力。为什么就不采用这种合法的、绿色的、文明的方式来处理黑车呢? (周东飞)

  车主违法当罚黑车无辜不必销毁

  见过公开销毁盗版音像制品,也见过公开销毁伪劣食品,但这次不同,这次是公开销毁的1000余辆“黑车”。报道有张配图,显示的是一辆“黑车”被吊臂高高抓起后扔下,场面极为震憾,却令人心痛。在北京坐过或没坐过“黑车”的市民都知道,所谓“黑车”,其实不“黑”,且大多为一些保养良好的经济型车,只是这些车的车主不是合法营运人而已。车主违法,殃及车子。罚了人,还要毁了车,当乎?不当乎?“黑车车主”虽然有违营运法规,但多为轻微违法。即便是这次“治理非法营运专项行动”所提出的 “加大执法力度”,也不过强调“非法营运车辆一经发现,一律扣留,高限处罚;非法营运人员如构成违法事实,警方将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我们从中看不到公开销毁“黑车”的依据,虽有“扣留”,但“扣留”只是暂扣,处罚了车主之后,车子还是要发还的。“拘留”也是“暂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有明确期限。拘留期满,公安机关必须放人。而且,“拘留”只能针对人,不能针对车。依《行政处罚法》,即便是被没收的“黑车”,也不能一昧公开销毁了之。对未到报废期限的“黑车”,理应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现之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王 琳)

  对处理罚没品不能没有约束

  以“罚没经济”为典型的“执法经济”,早已不是陌生名词。以北京为例,每年的罚没收入有近20亿元。在罚没品“进口”繁多而“出口”失控的情况下,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寻租场”。小到城管罚没的摊贩瓜果,对外只说是送到了敬老院,实际却无人知道实情;大到交通局罚没的车辆,上报销毁车辆数与实际销毁数不一致已是常事,罚没车辆成官员坐骑的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可能被滥用的执法权力,应该是权力“自证”自身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内容。罚没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需要来自对罚没权行使的严格规范,这既需要在“进口处”约束罚没权的非法行使,也需要尽早立法规范罚没品的“出口”问题。 (舒圣祥)

  销毁黑车更像一场政绩秀

  汽车本身并无“原罪”,有关部门将其没收之后,完全没必要拿“不懂法”的汽车开刀。从打击“黑车”、维护法律权威角度看,只要将“黑车”予以罚没,便达到了目的。确实,罚没物品因“身份”特殊而尴尬,如何处置,往往也让一些执法部门感到为难。一种流行的说法是,“不能拿不合法的东西进行合法的捐赠”。这种说法义正词严得近乎唱高调,更像是跟自个儿较劲。如果照此逻辑,那么从贪官家里搜出来的钱财,该一把火烧掉才是,违法企业缴上来的罚款,也该销毁才对,因为无论贪官贪来的钱还是违法企业赚的黑心钱,都是非法所得,不能将这些“不合法”的钱财上缴国库然后用在合法的途径,否则就不足以彰显法律之尊严——这岂不荒唐可笑?

  我们正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能节约处且节约。并非所有罚没物品都得一毁了之,“黑车”便是如此,只要车辆性能尚可,没有达到报废期限,就没必要一律销毁。不分青红皂白,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公开集中销毁,到底是在维护法律尊严,还是把销毁黑车也当成了形象工程? (丁晴雪)

  粗暴销毁黑车实质是公开浪费

  很显然,被罚没的黑车并不等于必须报废的车,它可能还可以继续使用,或者可以作为零配件继续使用。即使要报废,好好切割,铜归铜,铁归铁,橡胶归橡胶,所得的资源也比高空抛砸之后得到的多。因此,如此销毁实际上等同于浪费,它不仅浪费了被销毁的车,也浪费了执法资源,浪费了销毁这些车的过程中使用的能源。采取这种销毁方式,根本就达不到威慑教育的作用。黑车会不会再产生,并不是由罚没之后的销毁方式决定的,而是由违法的风险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差额决定的。销毁罚没黑车,为何还要公开呢?如果目的是为了宣传教育广大市民,这种处置方式不仅起不到宣传教育的作用,还会让市民产生负面印象:原来政府就是这么浪费国有资产的!原来政府的执法就是这么简单粗暴!众所周知,科学决策就是从众多解决方案中确定一种可行方案的选择,这种选择必须遵循最优化、最满意两条原则。要达到最优化、最满意的状态,就必须决策民主化。因此,在政府进行决策的时候,不妨大胆借用外脑,先征求一下社会的意见。 (叶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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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英
 来源:华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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