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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

  ■核心阅读: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月6日)

  《每周质量报告》胜了舆论监督还没赢

  由于媒体并非侦查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和报道也不像司法机关那样严格要求“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且唯一”,因而新闻认定总与司法认定存在差距。以司法标准来衡诸新闻标准,是导致过往案例中媒体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央视的胜诉仅仅意味着央视的胜利,而非媒体的胜利。其他媒体在其他法院遭遇名誉侵权之诉时,仍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央视的胜诉被很多人解读为“强势媒体VS弱势企业”的胜诉,他们提出,假如类似案件中坐在原告席上的是某高官,或某个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强强相遇,法院是否依然能以“官员或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为由,判决媒体胜诉。 (王刚桥)

  舆论监督权并不高于名誉权

  媒体不是审计署不是中纪委,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准确报道,社会应尽可能地容忍媒体的苛评,媒体有舆论监督权,民事主体有名誉权,前者并不高于后者,不顾失实和侵权而一味为别人设置“容忍苛责”义务是不当的。法院判决的言下之意是:既然产品本身有质量问题,那央视随便怎么报道和批评都没有错;既然是个坏人,那就可以随便侵权了——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个坏人,坏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我是个偷东西的坏人,你就偷窃之事再尖锐再苛刻的批评都可以,但你不能违背事实地说我是个“强奸犯”或“杀人犯”,那就是诽谤。人家明明只是产品不合格,但你却报道说人家产品中含致癌物质,当然是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法院继而认为: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应对媒体的苛责予以必要的容忍——这纯粹是一个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判断。从法律上讲,“公众利益”是不能作为免责之抗辩事由的,因为公众利益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什么事情不能和公益挂上点儿钩?那样的话,媒体不是就能以公益的名义随意侵犯公民的名誉了?企业有义务容忍媒体的苛刻的批评——那也只是容忍“批评”而已,可央视称该企业的产品中含强致癌物质,这显然不属于“批评”,而是给别人的产品强加一个并不存在的罪名,这是别人不能容忍的。 (曹 林)

  宽容媒体失误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

  这样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首先,央视没有侵害海龙负责人名誉的动机和故意;至少,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再者,新闻节目是针对“毛巾”这种产品及其生产厂家的,而不是针对某个人的,其所造成的影响也与公民的人格权没有多大的关系。其次,报道虽然有失误之处,但主要事实基本属实,即海龙棉织厂的毛巾确实不合格。至于该厂毛巾是否含有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那只是“不合格”的一方面指标。虽然后来证明这一指标并不存在,但并没有推翻“不合格”这一核心结论。新闻是动态的,它本身拥有自我矫正的机制。昨天,记者可能发现某样东西是黑的;今天可能又发现它是白的;只要记者把自己的发现如实记录并告诉了公众,那么总的来说新闻就是真实的,不能因为昨天的“失误”就认为新闻失实。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不等完全弄清真相后再报道呢?殊不知,谁也无法确定何时获取的信息才是真相。从理论上说,昨天的发现是否“失误”也不能完全确定,因为随着采访的进一步进入,还有可能又发现它是黑的或者是黑白相间的。因此,当发现“海龙厂”及强致癌物质张冠李戴之后,央视应该以追踪报道或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但不能据此认为报道是失实的甚至上升到侵害名誉权的高度。

  新闻报道是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形式。媒体及记者就像是社会和公众的“眼睛”一样,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如果因为偶尔“走眼”,就制裁这双“眼睛”,那就可能导致眼睛很少睁开甚至失明。因此,对媒体的“失误”应该给以最大的宽容,就像是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只要基本事实存在而且没有 “实际的恶意”,那么媒体及记者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盛大林)

  宽容而非纵容媒体失实报道

  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体现了对新闻监督的司法支持,体现了对新闻失误的司法宽容,传达了合理宽容新闻失误和积极支持新闻监督的司法态度,因而这一判决本身对于尊重、支持和保护媒体正当的新闻监督权具有积极的司法导向,具有超越个案的深远的司法智慧。

  媒体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限制,只能尽量追求真实,而无法保证绝对真实。我们不能苛求记者像侦探一样把整个事件调查透彻。既然允许科学家在探索自然规律的科学研究中不断试错,那么也应该允许媒体在报道事实真相方面出现可以宽容的失误或疏漏。在一个文明开明的和谐社会中,我们既要给科学家试错的权利,也要给媒体记者失误的权利。我颇为欣赏前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说的一番话,“要虚心接受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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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英
 来源:华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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