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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丈夫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医生发现孕妇及其体内胎儿均生命垂危。然而,由于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便没有做手术,最终孕妇及胎儿不治身亡。你认为医院该不该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医院有责任吗?
医生应反思
发言者:春去春又回
我认真看了新闻报道,病人家属肖志军写下的是 “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这个“后果自负”会在多大程度上“自负”,是我们所有人必须搞清楚的。我想,这个“自负”,绝对不应当包括承担“死”这样严重的后果。病人家属不是医生,不可能准确知道“不剖腹产家属就会死”这样严重的后果。能准确知道这一后果的,只有医生。因此,在危重病人面前,医生是第一位的,病人家属的签字是第二位的,而且,签字只是一个先行告知程序。医生拿着家属的签字,像面对圣旨一样无可奈何,无非是怕家属事后闹事或者不给钱。正是医生们的这种想法,断送了两条人命,这是所有全中国医生都应当反思的。
太冷血了
发言者:蓝の依依
医院是应该征求家属意见,可是在孕妇和胎儿都垂危、家属又不签字的时候,医生就放弃了?咋能这样呢?如果我是医生,我绝不会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死去!我要救她,无论后果是什么!那家医院的医护人员都太冷血了,为什么不救她呢?就因为没有得到家属签字吗?医院对此次事故绝对有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
发言者:海之风情
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必须征得病人或者家属、特定关系人等的签字,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个保护。如果没经过家属签字,医生出于善良而对其进行手术,手术成功了还可以,要是患者不幸死了,那就酿成了命案,医生可能就违法了,从这一点来看,医院并没有错,不签字不手术,源于医院和医生的顾忌。然而在冰冷的制度和鲜活的生命之间,医院为什么不发挥救死扶伤的职能呢?
双方都有责任
发言者:雨荷
我认为病人家属和医院都有责任。国家既然规定在实施手术前,须征得病人家属同意,而病人家属拒绝签字,肯定应当负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医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孕妇和胎儿生命垂危的时刻,病人家属虽然拒绝手术,医生也应当主动做手术,不管手术成功还是失败,至少他们努力了。
救死扶伤是义务
发言者:吴汉玲
对于一个危重病人,时间就是生命,一分一秒都是宝贵的,作为医院,应该争分夺秒进行抢救,为何要家属签字呢?如果没有家属签字,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死去吗?医院里长期实行的“家属签字”制度,应该改改了。当病人处于危急时刻,医院应该决定是否手术,无须任何人签字同意。这是医院“救死扶伤”的责任所赋予的权利,也是义务。
别拿签字当借口
发言者:程绍德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中,确实有“手术须经患者及家属签字”的规定,但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满足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北京朝阳医院的做法,显然是曲解了这一规定,因而才使法律上对患者有利的条款变成了有害的条款。在患者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家属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是一种可怕的无知行为。但是,作为一个以 “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目的的医疗单位,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就眼睁睁地看着两条人命在自己眼前逝去,这恐怕要比无知更加可怕。尊重患者家属的知情权没有错,可是当这种知情权与患者的生命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无论后果怎样,医院都应该采取“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处理原则。终归,以人为本是法律所倡导的精神,与生命权相比,任何权利都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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