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什么名义管制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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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网 WWW.NXNET.CN 发布时间:
2008-03-14 14: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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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的网络色情管制年前已经拉开序幕,“艳照门”之后似乎更加理所当然。疑似谎言的“很黄很暴力”不幸一语成谶,对它的质疑和嘲笑也不再理直气壮。很多人都认为,管制色情的理由不证自明,仅道德二字就已经足够,更何况托以未成年人之名。事实上,在西方很多国家,未成年人看到色情材料的机会要比在中国少得多,但同时成年人又享有出版或购买色情材料的自由。另一个事实是,中国管制色情并非只针对未成年人,就算百岁老人之间传看色情图片也为法不容。因此,我们可以首先讨论针对成年人的色情管制,它依据的理论和事实是什么? 严格说来,公权力没办法以道德的名义行事。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形成的自我约束和心理压迫;法律是一种硬约束,依靠公权力进行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道德不需要公权力维护,公权力一旦出动,它就已经是法律了。所以,制定法律的依据不能仅仅是道德,否则就陷入了一种悖论。即便是从道德出发,它也需要证明这种道德被破坏之后的社会后果。 以前人们普遍相信,色情泛滥的社会后果无需证明,必然礼崩乐坏,全民沉溺其中而不能自拔,性犯罪率也随之增加,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视色情为洪水猛兽,严加管制。但这种看法一直受到质疑,到上世纪60年代则被著名的“丹麦试验”彻底颠覆了。丹麦在1967年和1969年分两步放开了成人色情品市场,并跟踪调查发现:第一,人们并没有沉溺其中,色情品的的制售经过一个短暂的狂欢之后急剧下降;被试者刚开始性幻想多点,但很快就依然故我,性行为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第二,犯罪率大幅下降。1967年丹麦的犯罪率比前一年下降了 25%,1968年又下降了10%,到1969年色情品彻底解禁后,犯罪率下降了31%,其中猥亵儿童罪下降了80%,其他性犯罪也大幅度下降。在色情品合法化后的10年中,任何种类的性犯罪均无增长。 类似的社会学试验和调查,西方别的国家也做过不少,并以此为依据放宽了色情管制。中国的情况也许真的不同,但是也希望政府能够组织严肃的调查,拿出科学的结论来,而不是每次大规模行动前让电视台随便抓一个小姑娘说句“很黄很暴力”就够了。 更重要的是,对于色情管制的思考,我们脑子里不应该只有中世纪的道德观念,还应该有现代社会的自由和权利观念。在西方社会,这一议题更多地围绕着后者展开争论。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色情材料虽然不堪入目,而且没有什么社会价值,但这是一种表达其个人观念和嗜好的言论自由。法律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不仅包括正确的、有用的言论,也包括错误的、无聊的言论,只要不伤害他人就行。那些厌恶色情材料的人,应该持这样的态度:我虽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由此,涉黄的自由成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对这项权利的捍卫,有人戏称为“争取淫权”。 不过,也有人指出,色情并不是一般性质的言论,因为它总是让很多人感到不舒服。这些批评者将“是否合乎道德”替换为“是否冒犯他人”,引发了何为“冒犯”的深入讨论。这个讨论的一个结果是,色情材料都应该事先警示,比如说“本网站内容可能令人厌恶”,这样就提供了“冒犯的可避免性”。 有些女权主义者又有不同看法。她们从女性权利的角度,认为色情作品以男人的性消费为出发点,是对女人的物化,降低了女人的自我认同度,强化了男人对女人的压迫和统治,因此坚决反对色情品出版自由。倾向于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者则认为,这种观点很容易被压制言论自由的政府利用,那样对男人女人都没有好处。任何出版检查制度都值得警惕,它对社会的破坏性远远大过它所检查的内容。最好的办法是,女人们哪里跌倒哪里爬起来,即制作出版一些女性中心的色情作品,让女人去消费男人。 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对各国政府色情管制政策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但是,不管结论如何,也不管有没有结论,这些争论本身就是公民自我教育和民主训练的过程,有助于培养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有助于帮助政府懂得怎样依法治国。至于保护青少年,建立严格的分级制度、开发一些加密过滤软件,效果肯定比漫天撒网的色情管制要好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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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英 |
| 来源:SRC-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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