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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息报记者 苏俊博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5日,郝好从银川市宝来汽车有限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轿车,在租赁登记表及车辆交接单中,注明租赁时间为当天,还车时间也是当天。然而郝好并未按约定归还车辆,4月14日,郝好又将车借给刘宏使用。4月14日3时15分,刘宏驾驶该车载着陈丽等人出行,在陕西省靖王高速公路撞上一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停在路上的大货车,致使两车起火燃烧,造成陈丽等3人两死1伤、刘宏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刘宏在高速公路驾车超速行驶,观察不周、临危措施不当;大货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
今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刘宏负有事故同等责任,陈丽因此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刘宏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宝来汽车有限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对外办理租赁过程中没有查明郝好是2007年1月才取得驾驶资格,负有填写资料不实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郝好将租赁车辆私自交与刘宏驾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判令刘宏赔偿陈丽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3万余元,宝来汽车有限租赁公司和郝好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昨日,受害者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