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新报讯 (徐荣 王建胜)近日,平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敲诈勒索一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是山西人,家住内蒙古乌海市,其于2007年8月至11月分别在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乘夜色潜入停车场等地,盗窃车辆行驶手续并留下其电话号码,待失主与其联系后实施敲诈,共敲诈7名车主4600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涉案物品奥迪车一辆、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减轻刑事处罚,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索他人钱财共计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