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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 燕
8月6日下午,在银川庆玲外语培训学校工作的陈女士忽然接到校方打来的电话,要求她与学校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乙方陈女士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在甲方学校干满合同期限提前解约,乙方必须保证在劳动合同期未到之前,不在宁夏同类学校工作。如遵守合同,甲方学校
将退还乙方合同履行金额4500元,否则将扣除乙方的工作保证金。
国家明令不许收取保证金,学校订出这样的合同是否合理?对该协议表示疑惑的陈女士告诉记者,是2006年10月16日同银川庆玲外语培训学校签订教务人员工作协议的,合同期限为两年,每月工资1000元。可到今年3月,学校只发给她每月800元工资。她工作不到10个月,共计从学校领取工资6400元,事先已交保证金4500元。目前,她已按校方协议书关于 “乙方在工作期间如有意终止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打招呼,经甲方同意方可离去”的约定,在今年7月初提出了解除协议要求,8月5日是最后一次上课。如果再签订此协议,是否半年内都不能再找同样的工作呢?
与陈女士有着同样疑惑的该校李老师告诉记者,她于2002年开始做兼职英语教师,5年来,没有与学校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见到校方规章制度,更没有人告诉她业余时间不能做家教。今年4月10日,她向学校递交了辞职报告书,校方通知让她继续留下来带班,把本学期的课带完再走。7月20日,她忽然接到终止带班的通知,校方已同意她辞职。7月30日,该校又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李老师要扣3000元预留工资。就扣除李老师预留工资一事,该校教务人员通过工作协议书找到了这样的依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每月扣除乙方工资总额的20%%作为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累计金额达3000元时终止。
记者就老师们对保证金的质疑,找到了银川庆玲外语培训学校校长杨庆玲。她告诉记者,签订劳动合同扣留保证金是防止老师流失的无奈之举。学校于1997年初开办,10年里共培训学生近2万人,先后有上百个老师在这里教过书。每来一个老师,学校均为他们购买了社保、医保,此外,效益工资每月均达到1000元。但老师流动性大,最长的干了7年,最短的仅有1年,10年里共流失教师50多人。她告诉记者,2000年9月,学校一名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的老师,兼职期间就读于宁夏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2003年9月毕业。2005年1月1日,该教师与庆玲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专职教师,合同期限是2008年12月31日。校方先后三次派这名教师到北京、西安等地接受各类英语培训。但合同期未到,该教师就借病假辞职。今年元月,东方乔外语培训学校打来电话告知庆玲学校校长,该教师已在本学校任职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办学。
杨校长无奈地告诉记者,民办学校的合同实际上无任何约束力。目前,对每一位提前解除合同的教师员工,学校都要求与学校签订保证书,有的老师不愿意签,但也有的教师离开后,按校方合同协议写下了保证书,并及时取回了学校扣留的合同保证金。
该校协议书、劳动合同书是否具备法律保护效益呢?记者就此走访了永合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主任律师任欲晓说,首先,该学校擅自收取保证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及时将押金、保证金退还当事人。其次,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要求乙方写保证协议书,因为此协议书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再次,甲方认为有商业秘密的话,双方可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同时支付一定费用。
任欲晓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要解决此类纠纷,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协调解决,还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属于以上二、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