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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梁先生1岁多的女儿因跌伤头部,被送进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岂料进了手术室后,孩子就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了。6月27日,梁接到了河池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判决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4116元。此为终审判决。
孩子进手术室没见出来
去年4月12日,梁先生1岁多的女儿从楼梯上掉下跌伤了头部,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当天下午5时,孩子被送进了手术室做手术。可当晚7时50分,参加手术的副院长宣布孩子因抢救无效死亡。梁提出想进去看孩子最后一眼,但被拦在了门外。
当晚双方进行了交涉,还惊动了110出警,县卫生局也派人赶来了解情况。直到次日凌晨,卫生局的人答应会处理此事并及时通知家属后,家属才离开了医院。可这一离开,他们再也没有看到孩子的尸体。
两次公堂追问尸体去向
原来,事发次日下午,梁先生的堂哥被县卫生局通知到县人民医院参与调解,院方要求其代表家属一方,和医院签署了《尸体处理授权委托书》和《尸检同意书》。而这一切,梁先生称他和妻子都不知情。
去年6月19日,河池市医学会对此事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鉴定书提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术中发现已有颅内压增高征象,但仍强行关闭硬外膜,原位放回开颅骨瓣,致使颅内压继续增高而产生脑疝的可能”。但因本病例没有尸检,因此患儿确切死因无法确定。
当年8月,梁和妻子把医院告到了县法院,要求医院赔偿6.9万元,但被法院以证据不足而判决败诉。两人不服上诉到河池市中级法院。梁说,一审时,他曾追问孩子尸体的去向,院方代表说已被医院的门卫拿去土葬了。二审时,他再次追问对方,对方出庭的副院长避开话题不回答。
医院被判赔偿4116元
近日,河池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医院是在得到家属的同意后处理尸体的,不存在过错。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书所述,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该病例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承担的只是医疗差错赔偿责任。
因此,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医院承担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总费用的30%,即赔偿4116元。(据《南国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