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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任时热衷于参加各企业的剪彩、揭牌等活动。
“我隆重地向大家介绍今天出席会议的领导……”日前,在一家外地企业来京举办的新产品发布会上,主办方按议程首先介绍来宾,拉开了发布会的序幕。
据介绍,在讲台前排中央依次落座的是3名政府官员,职务最高的是某部委的一位副司长。这些官员表情严肃,正襟危坐,只有在被介绍到本人时,才站起来向台下微微欠身,脸上挤出一丝矜持的笑容。“政府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其实里面大多有利益关系。”在这家企业公关部工作多年的王小姐告诉记者,“官员出席企业的新产品发布会、庆典、展示会、洽谈会、剪彩、揭幕、首发式等商业活动,一般都有出场费可拿,这是‘潜规则’,或者说是公开的秘密。”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政府官员参加商业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员“有偿”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不但可能搅扰市场秩序,也极易滋生腐败,应完全禁止官员以个人名义或擅自打着政府旗号参加这类商业活动。
给出场费是“惯例”
在现实中,歌星、影星、球星有收出场费之说,且名气越大,出场费也越高。而多种迹象显示,如今收出场费又多了一个特殊的群体——政府官员。
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山阳县委、县政府几位主要官员在一水电站开工仪式上进行剪彩时,彩绸下惊现数份红包。工程投资方负责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将这些红包分送给剪彩官员,有的官员直接把钱装进腰包,有的半推半就,台下群众嘘声一片。这位负责人说,这是我们企业的“惯例”。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有报道披露,郑筱萸很喜欢参加全国各地的制药企业的剪彩、揭牌等活动,而且每次都接受高额的出场费。山西省的一家企业曾邀请其参加开业剪彩,事后给他的出场费高达20万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企业搞商业活动,请来造势的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明星大腕,另一类就是政府官员。相比较而言,企业更乐意请政府官员。有门路的企业请在职官员,缺少门路的就请退休官员。很多企业把能请到官员当作一种荣耀,如果没有官员捧场,企业会担心自己在老百姓心目中不够“正规”,也怕被同行业认为没有背景而被轻视。“只要官员答应出席,出场费就作为一种成本费列支,打在活动经费里面。根据官员不同的部门和级别,给的出场费差别也很大。”在北京某企业从事多年企宣工作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然,也确实有一分钱不要的官员,但这样的比例相对较小。”“出场费一般私下给官员,也有少数是活动结束后,让官员的秘书或司机以红包的名义转交。一般在500元至2000元不等,级别越高,出场费也越高,最高的甚至达到万元以上。而且秘书和司机的那份也是必不可少,但有的不是钞票,而是其他纪念品或购物券、有价证券等。”这位负责人说。“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这种现象,在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越常见。官员除了可以得到企业给予的出场费外,有些还可免费享受企业提供的吃喝住玩乐等项目,甚至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在湖南一家大型企业做企宣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有时参加剪彩活动,也许对官员的诱惑力更大,奥秘出在剪彩的剪刀上——因为有些剪刀含有黄金。剪彩后,企业一般会让官员装进口袋留作纪念,成为变相的出场费。”
“一个官员若一周参加一两次这样的商业活动,以少积多,一个月的收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山西省某地级市一位市长秘书向记者透露,“企业要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活动,出场费最低1000,否则根本无法出手。”
身份隐喻下的“官商互取”
不少受访者认为,从掌握社会主要资源分配权的角度,企业需要通过官员“分享”这些资源来创造财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员“有偿”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属于市场行为,而官员的出场,让市场行为涂上了政府行为的色彩,无形地为企业做了“活广告”。
“有偿出场”的官员也心知肚明,所以在出席商业活动时能不表态就尽量不表态,实在推辞不了,在讲话前也往往要做个简单说明,声称自己出席活动只代表个人,不代表部门。为了表示“非正式”,这些官员出席活动时,基本是着便装,极少西装革履,这似乎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矩。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无论官员是以党政领导,还是同学、朋友等身份出席,一个无法回避的基本事实是,官员的特定身份在老百姓眼里,就是代表某级党政机关或部门,就不是个人行为。
“官员参加企业的商业活动,是一种隐蔽的双向选择,说得直接点就是相互利用。”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导师张鸣教授认为,“一旦政府官员参加了某些商业活动,就会增加该活动或企业的公信力,而某些政府官员也在其中获得了利益交换。”
记者听到不少反映,在企业和官员心照不宣的双向利用中,一些企业为抬高自身“身价”而热衷于和官员攀上或隐或显的关系;一些官员则出于隐性的利益冲动,对某些企业的商业活动也趋之若鹜。
利益驱动“公权私化”
受访的多位专家都认为,官员参加商业活动收出场费,这种被扭曲的官商关系,难免以牺牲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为代价,不但破坏市场“生态”,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官员以个人名义或打着政府旗号参加商业活动,由于罩着眩目的光环,因而收出场费也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腐败形式。”南开大学齐善鸿教授认为,“有些官员把大量时间花在出席商业活动上,牵扯了精力,浪费了时间,耽误了本职工作,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参加商业活动与出场费的关系,在不少地方其实已成为一个通行于官场和市场的潜规则,成为某些腐败官员‘灰色收入’的来源,当然也是滋生腐败的一个温床。”
“政府官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也就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影响力。”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表示,“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也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作出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政府官员的行为达到了法定情节,就不仅仅是违纪,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严治吏促市场公平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出台过相关的规定,限制官员出席商业活动收受“出场费”。
2004年7月30日,河南省委通过一项决定,河南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举行的剪彩、奠基、颁奖等庆典活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将不再参加。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党政部门第一个限制官员“走穴”的“红头文件”。随后,江苏、云南、四川、海口等多个省市也出台类似规定。
但有受访者指出这些“红头文件”态度极少使用“禁止”的字眼,只是说“不提倡”或“不得”。因而在不少地方,官员出席企业的商业活动收受出场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限制,但似乎还是一种可以接受的社会习惯。
“市场经济应该让政府超然于具体的经济行为之外,官员自觉约束自身言行,将为政府职能归位起到先导作用。”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曾广宇表示,“从治本角度讲,要把禁止官员出席商业活动纳入法律轨道,加强对官员的监管,只有让官员收受出场费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甚至让他们承担被摘‘乌纱帽’的代价,才可能彻底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杜立元还建议,对一些必要的公益性活动,出席的官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并向党政主要领导说明情况或者在外出活动登记卡上作简要记载,以便备查;如有不实,一律加重处罚,存入个人档案。(据《瞭望》新闻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