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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殿华(右一)、焦裕嘉(中)、刘汉芳(左一)。
法治新报记者 马琳
法治新报讯(记者 马琳)5月4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孙殿华、财务部原部长刘汉芳、宁夏隆湖华兴物资贸易公司原经理焦裕嘉(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贪污公款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一审判决,孙殿华一审获刑10年。
贪污公款私分国资1500多万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孙殿华以解决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古公司)和宁夏隆湖华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联合建设的世纪大厦资金问题为由,决定将大古公司所挂应付铁一局的工程款584万多元转入华兴公司。后经孙殿华与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以下简称铁十三局办事处)副主任邬炳洪商议,决定以铁十三局办事处的名义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将大古公司挂铁一局应付工程款转入华兴公司。
随后,孙殿华指使刘汉芳负责转款事宜,刘汉芳安排相关财务人员以铁十三局办事处的名义,在银川市兴庆区城市信用社开设临时账户后,于1999年7月28日以银行存款的方式转入该临时账户近552万元,转入铁十三局办事处在建设银行银川市华西分理处的账户32万多元。
1999年7月29日、30日,刘汉芳安排财务人员将该临时账户中的近552万元转入华兴公司。铁十三局办事处按照和孙殿华的商议,将另一账户中的32万多元以手续费的名义截取。
1999年7月30日,大古公司对所挂应付铁一局的工程款584万多元作平账处理。1999年8月,孙殿华以上述相同理由,决定将大古公司所挂应付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防洪损失费249万多元,通过铁十三局办事处转入华兴公司。
1999年8月11日,刘汉芳按照孙殿华的指使,安排财务人员以工程款的方式付给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241万多元,扣缴税金8万多元。大古公司对该笔转出资金亦进行平账。
1999年8月16日,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将241万多元转入铁十六局办事处。同日,铁十六局办事处按协议收取10万元管理费后,将231万多元转入铁十三局办事处。1999年8月23日、27日,铁十三局办事处分两次转入华兴公司231万元,并收取手续费1049.72元。上述两笔工程款共计833万多元,扣除税金8万多元,实为825万多元。
离任审计露“马脚”
2006年4月至8月,自治区审计厅对孙殿华进行离任审计,孙殿华在被调查询问时,对上述大古公司转入华兴公司资金的去向进行了说明。案发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华兴公司现金近783万元、铁十三局现金32万多元、铁十六局现金10万元。
1992年12月2日,大古公司作为主管部门,在宁夏隆湖经济开发区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宁夏隆湖华兴物资贸易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成立之日起至1999年,大古公司以货币资金、自备车皮等实物资产的方式共向华兴公司转入资金1.02亿多元。期间,孙殿华、焦裕嘉等34名大古公司职工先后以入股款的名义集资65万元,用于华兴公司的经营。
2000年6月,孙殿华任华兴公司法人代表,决定以大古公司职工住房贷款的名义给华兴公司贷款,解决华兴公司经营资金紧张的问题,孙殿华指示刘汉芳办理此事。刘汉芳经与工商银行银川市城区支行工作人员协商,决定以大古公司95名职工的名义贷款,选一名职工代表办理并开设账户,由大古公司统贷统还。后来,刘汉芳安排相关财务人员,以大古公司95名职工的名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02.9万元,以陈知远为职工代表开设了银行账户,并提供了相应的贷款手续。
3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殿华、刘汉芳身为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工程支出的手段,套取大古公司国有资金825万多元,并转入当时已改制为民营性质的华兴公司近783万元,后由大古公司虚假平账,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但案发后,华兴公司的股份合作制改制被撤销,华兴公司的整体资产收归国有,2名被告人的贪污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孙殿华作为华兴公司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决定华兴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明知华兴公司没有正式职工,不具备改制条件,却违反国家规定,指使时任华兴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焦裕嘉将大古公司的34名国有企业职工,以华兴公司职工的名义参与企业改制,将国有资产783万多元以股权量化在34名职工名下,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且数额巨大。孙殿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焦裕嘉系直接责任人员,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一审宣判,孙殿华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对孙殿华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汉芳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焦裕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825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孙殿华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