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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讯 (记者王潇翊)10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获悉,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其判决前的羁押时间,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同时符合4个条件的7类轻微刑事案件可快速办理。
4个条件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7类案件应当快速办理: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70岁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的;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规定还明确,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在20日内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