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通讯员 张亚梅
日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李某因盗窃价值1513元财物,被大武口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而陈某盗窃价值2992元一案,该院依法只判处被告人陈某罚金5900元。
为何盗窃数额大,反倒判得轻呢?原来,因两案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同和是否退赃情形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量刑。陈某因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虽然所盗财物数额较大,却只被判处罚金,而李某系累犯,且销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虽然所盗财物数额比陈某少,却得到了相对较重的刑罚。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被告人不要因一时失足触犯刑法,就破罐破摔,应积极主动地采取补救措施,以期得到人民法院的从轻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