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兴时报讯 (记者 宗时风 实习生 周雨翔)日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路学敏与中宁天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案外人鲁忠军、王进生忽然提出法院拍卖的两套营业房是其所有。因二人既无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登记又在他人名下,法院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驳回了申请。
鲁忠军、王进生提出,法院拍卖的天仁公司建材市场7号楼2号、16号营业房归他们所有。他们称,这两套营业房是他们承建天仁建材市场期间,天仁公司用来抵顶欠他们二人的工程款的。但法院查明,鲁、王二人既没有与天仁公司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法院据此认为,鲁忠军、王进生对该房屋不拥有所有权。
法官提示:《物权法》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房屋买卖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其产权变更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买卖双方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实践中房屋买卖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了房款后,并不意味着所购房屋就属买方所有,还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否则就要承担房屋产权不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