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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我在小区车棚内存放了一辆九成新的摩托车,存车第二天发现车辆不见了。经交涉,看车人给我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承诺5月1日前分期“还款”。但是承诺期限已过,看车人一直没给我赔钱,而且现在已经反悔。请问:我能不能向看车人索赔,或者能否找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索赔?银川市张先生
天盛律师事务所王幽深律师:张先生可以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张先生存放的摩托车交了存车费,那么他就和物业公司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车辆丢失理应索赔,因为合同关系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看车人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责任也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如果物业公司认为看车人有过错,可以再向看车人主张权利。另外,也要看存车交费收据是谁开的,如果是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开具的,责任人当然是物业公司,否则只能由看管车棚的承包人承担。(张怀民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