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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记者 高 莉 实习生 吴 璇
【事件回放】
2006年2月4日,程明之子程治邦驾驶一辆康明斯大货车,在夏建国开的电器修理部购买并更换了机油和滤清器。随后,车辆开车向陕西送货,途经固原时车发生故障。维修后,程治邦继续行驶到陕西咸阳,卸货时发动机突然熄火。他将车拖到西安一家修理厂,经检查发现发动机全部损坏,程治邦花费5.3万余元修理费更换了发动机上的全部配件。程治邦对夏建国更换的机油和滤清器产生了质疑,多次找夏建国协商未果。2007年7月4日,父亲程明找到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机油滤清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因滤芯下体强度不足产生扭曲变形,导致滤清器丧失应有的滤清功能,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
程明父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夏建国和机油滤清器的经销商赔偿其16.96余万元经济损失,但他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却露出了马脚。
程明父子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不能证明确实发生过具体损害:程治邦驾驶的大货车在固原是因增压器漏油,连续更换了两个后,才换了机油滤清器和机油,又行驶了300多公里到咸阳时才发生故障。其父程明将发动机拉缸归责于第一次更换的滤清器和机油,与沿途发现机油压力低和第二次又更换滤清器和机油等事实不符。而提交的证据中有两张拖车费,计6900元,与其证人鑫源汽车修理厂承包人所说“我找人拖车过来的,大概花了1600元”相矛盾。
程明父子在西安修理汽车的鑫源汽车修理厂未经工商局年检注册,也未提供交通运输管理处的汽车修理企业的资质证明,这个修理厂是否有大修发动机的资质和能力均存在疑问。另外,修理厂承包人仅证明程明父子进行过维修,发票上明确写着三保,由此可相互印证发动机未损坏,程明也未向法庭提交损坏的机件,以提供佐证并以备检验。
另外,程明提供的西安市鑫源汽车修理厂维修发票及陕西天姿商贸有限公司的购货发票,经西安市国家税务局鉴定均系假发票,提供的停运损失证据均系不正规票据,而且保险费、养路费均不是当时的票据。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程明父子出具的证据不足,且部分为假证据,但被告夏建国出售的滤清器有质量问题的事实存在,故判决夏建国赔偿其更换滤清器和鉴定的费用,驳回程明其他诉讼请求,由程明承担6296元诉讼费。 (为保护隐私,案件中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文庆玲律师解释道,此案中程明和程治邦父子维权失败,主要原因在于其不懂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出具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属实,而且提供的证据有造假嫌疑。据此提醒大家: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准备好足够充分且真实可信的证据,不能为获得赔偿肆意捏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妨碍司法公正,否则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会适得其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