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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潇翊
4月14日上午,家住银川市的老人李某找到金凤区上海西路司法所,称自己的儿女拿走了他的出院证明、存折和借条,且坚决不归还。
李某称,自己和梁某于7年前结婚,重组家庭。今年3月,他生病住院,花费了存折里的6000余元。出院后,儿女便来到他和梁某的家里,强行拿走了还剩3000余元的存折、出院证明和一张7000元的借条(系梁某所借),并让李某签了一份协议:“我以后患病及后事的一切费用,不用子女负担,由妻子梁某负担……”儿女认为,李某和梁某结婚后,梁某一直未尽到妻子的责任,因此,要求梁某将钱一次性付清后再归还物品。
当日,在司法所所长的调解下,李某的儿女们只将住院证明还给了父亲,但存折及借条仍未归还。
关于赡养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再婚后一方无权处分财产
上海西路司法所所长吴海玲表示,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日常生活中,有些子女面对父母的再婚,认为父母的财物只归父母一人所有,其丈夫或妻子没有所有权和处理权。
误区二:父母再婚子女不再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但日常生活中,有些子女在父母再婚后,不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
误区三:给钱就尽到了赡养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赡养扶助父母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扶助、经济上的承担责任,还应当从精神上给老人有所慰藉,尊敬和关心父母。特别是对年老体弱、没有工资收入、生活困难的父母,这种赡养更应体现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其愉快地度过晚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发生纠纷可由单位或人民法院解决。
但日常生活中,有些子女认为给老人提供钱物就是尽到了赡养义务,其实不然。
误区四:以分割财产换取赡养
日常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将一生积累的财产较早地处分、分割给身边的子女,以换取子女对自己的赡养。这种做法看似合理,但常常会引起家庭成员间不必要的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