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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在小区宣传橱窗上看到一则通知,称居民在小区内养狗必须到相关部门办证。对于没有办证的宠物狗,“打狗队”一经发现立即打死。通知的落款是“居委会”。
请问:这则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力?居委会或其他部门有没有权力将居民还未来得及办证的狗打死?银川市孙女士
天盛律师事务所崔建军律师:居委会的这则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银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公安部门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第十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申请人,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犬只准养证》,并采取植入电子标签等便于查验的管理措施。
据此,居委会没有权力打死居民的宠物狗。但是,居民应该及时办理《犬只准养证》。如果居委会发现居民养狗过程中有不符合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