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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潇翊
13人2万元工资遭拖欠
“我和12名工友得知就要拿到已经被拖欠一年半的工钱,都高兴坏了,这些日子的奔走总算没有白忙……”4月9日,来自陕西省长武县的农民工张师傅高兴地告诉记者。
2006年8月24日,张师傅和12名来自陕西省、吉林省及我区固原市等地的工友,进入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电缆沟工程项目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项目经理为撒某,包工头为张某,木工组组长为徐某。工程于同年10月结束。
和其他工友一样,张师傅盘算着拿到工资后给妻子买条围巾,给儿子买辆玩具汽车……然而,当年10月20日,他们等来的却是一张白条:包工头张某和木工组组长徐某给13名工人开具了一张欠条,写明“合泰建筑公司德胜电缆沟工程项目部欠木工组8月24日至10月张师傅班组等13人人工工资2万元整。”证人是撒某。
当张师傅等人找到合泰公司讨要欠薪时,该公司称,2万元工资已被包工头和木工组组长领走了。这个消息让张师傅和工友们不知所措,只好找到银川市北京东路法律服务所请求援助,将合泰公司告上法庭。该法律服务所经过多方查找证据,终于证实撒某确系合泰公司员工。现在,张师傅和工友们正在等待着法院的最终判决。
无故欠薪拒不整改
今年3月18日上午,包工头刘某走进了银川市劳动监察支队办公室,将3000元罚款进账单递到监察员手中。至此,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终于结案。
2007年12月25日一大早,2名中年妇女来到银川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称她们打工后老板不给工钱。
经了解,2名妇女是从甘肃省天水市来到银川打工的,被刘某雇到其挂靠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兴庆区一工地上干粉刷活,从6月干到12月,除借支的生活费外,刘某拒绝向2人支付剩余的800多元工资。当她们拿着刘某打的欠条索要工资时,刘某不但不给钱,反而将欠条撕毁。她们实在没有别的办法,只好求助于劳动监察部门。
立案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然而,该建筑公司拒不配合,极力推脱责任。经过工作人员一番“攻心”,该公司终于派刘某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此事,但刘某只承认2名妇女打工的事实,不承认拖欠工资一事。由于2名妇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唯一的证据——欠条也不存在,案件调查一时陷入被动。
在调查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银川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带着疑问再次查阅了刘某提供的考勤表、工资核算单等凭证,发现刘某向2名妇女支付的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还扣发工资,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今年1月9日,经认真核算,银川市劳动监察支队下达 《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2名妇女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3000余元。但该公司对整改指令置之不理。同年2月,银川市劳动监察支队依法替2名妇女讨回欠薪,并对该公司拒不整改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维权成本过高难住农民工
日常生活中,与上述事件类似的事还有很多。由于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工者有机可乘,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许多农民工却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而是选择绑架、跳楼、爬塔吊等暴力、极端手段维权,根本原因在于维权成本令其无法承受。
来自甘肃的赵师傅于2006年到银川打工,被拖欠了5000余元工资,为此,他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然而,讨薪的过程却令赵师傅疲惫不堪。“我不得不在老家和银川之间来回跑,不但要承担车费、住宿费,还耽误了打工时间,等我最终拿到工钱时,发现讨工资花的钱比拿到手的工钱还要多……”
据业内人士透露,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诉讼,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还有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一般情况下,讨薪1000元需要付出至少3000元的综合成本。
我区多举措助农民工维权
“现在出来打工的人比工作机会要多,我们根本没有挑剔工作的余地。”打工者赵发辉这样说。由于“僧多粥少”,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时,不仅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向对方收取押金,甚至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让农民工加班,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为了保住工作,农民工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
据了解,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去年,我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期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8.5%,涉及农民工24.67万人。同时,联合建设部门开展为农民工讨薪行动,与建设厅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建筑领域企业必须在停工后5日内结算、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还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0951)5046653。
今年,我区劳动保障部门将实施“促进就业民本工程”,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稳定在75万人左右,同时将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使农村25万转移就业者接受基本技能培训等。
事后补救过于滞后
清欠农民工工资、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等举措,可以说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大举动,效果显著。然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如何才能全面、彻底、有效地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呢?
业内人士认为,通常的做法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通过相关部门的介入,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种“事后补救”的方法较为滞后,应该通过政府的劳动监察执法,以及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提高,预防和避免劳动争议及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在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进行补救。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进行改善,仅仅依靠用人单位的自律,很难全面、彻底、有效地避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维权小常识
●农民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招用劳动者,或非法使用童工;不按规定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不兑现保险福利待遇;随意辞退被招用人员;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劳动条件恶劣、工人安全健康无保障及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投诉、举报。
●农民工投诉举报时应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材料(其中应详细说明打工所在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或相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同时详细说明打工受骗经历及被欠金额);打工所在企业或相关负责人出具的欠条、工票、承认单及相关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