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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海英 宗时风 实习生 马成乾
●部分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申请仲裁时效延为一年
●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取消劳动争议仲裁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程锐娟在解读新法时说,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新法将重点解决劳动争议耗时过长、申请仲裁时效过短、劳动争议调解薄弱等问题。
“一裁终局”制度将使一些数额较小、事实简单和有国家明确标准的案件不必走完劳动争议处理全部程序。如银川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12个月就是6720多元。也就是说,6720元以下的案件在银川地区就可以一裁终局。
延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现行的时效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新法则把时效延长作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劳动者如果运用得当,时效期应为无限期时效。新法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将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缩短了审理期限。现行的仲裁期限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最长期限可以延长到97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需要延长,可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5天,周期缩短32天。这种规定,能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信息和资源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因此新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加强调解。为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进行了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相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规定,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新规定,一是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二是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了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完善了劳动仲裁程序和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仲裁程序中的鉴定问题、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先行调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一直是职工群众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该规定对仲裁费用收取予以取消,从经济实质方面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降低了维权成本,便于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缓和劳资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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