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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怀民
案件回放
开发商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逾期交房,业主起诉开发商索赔。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交付时间应予以顺延,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4月8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业主谢模杰与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开发商延迟交房
2004年9月2日,驻宁某单位职工谢模杰与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建发集团开发的碧水蓝天小区13号楼一套88.04平方米的住宅。谢模杰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后,建发集团未能按约定于2005年6月30日交付房屋,也未按约定于同年8月30日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
2005年10月30日,谢模杰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建发集团、驻宁某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和基础设施违约金1.2万元。
审理情况一审:建发集团违约
2006年11月16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4年3月16日,为解决本单位员工居住问题,驻宁某单位与建发集团签订了一份《委托建设商品住宅协议》,开发 “碧水蓝天”小区,工程2005年6月30日完工。建设中,由于委托方调整供暖方式、更换施工材料、小区征地后失地农民多次阻拦施工等多种原因,影响了建发集团向业主交付。2005年9月20日,建发集团通知购房者办理正式交房手续。
该院审理认为,建发集团与包括谢模杰在内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属有效协议。由于多种客观事实,建发集团未能如期交房,其行为已违约。但该违约行为非建发集团主观追求,可减轻其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谢模杰与建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建发集团支付违约金6075元,驳回谢模杰其他诉讼请求。第三人驻宁某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审:改判建发集团不担责
对一审判决,谢模杰与建发集团均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4月1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驻宁某单位变更供暖方式、内外墙砖色彩以及施工中失地农民多次阻挡施工等原因,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予以顺延。而且,谢模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委托建房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延续,两份协议明确,建发集团负责为该商品房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而谢模杰没有建发集团未能严格履行以上义务的证据。该院判决撤销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谢模杰的诉讼请求。
自治区检察院抗诉
去年4月23日,谢模杰对法院终审结果不服,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自治区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谢模杰提交的证据证实建了发集团既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订、也未按两个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各住宅的事实。建发集团逾期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造成迟延交房原因是建发集团与委托方驻宁某单位协调中的失误,不属于法定的违约免责事由,不能作为违约的抗辩理由,不能免除建发集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谢模杰没有任何责任。
今年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终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月27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判决结果将影响488户购房者
4月8日,该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日,在一个小法庭里,与谢模杰一样的购房户,有40多人赶来旁听案件审理。据介绍,与谢模杰同种情况的购房户有488户。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此案事关488户购房者的利益,建议原告及其他旁听者在庭后多做商议,法院将根情况随后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作为开发商,建发集团逾期交房违约是否具有法定免责事由?购房者谢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该得到支持?欢迎广大读者登录宁夏网(http://www.nxnet.cn),或编辑短信发至13895092456发表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