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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宏林
4月1日8时30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奔波近6年的原银川市某公司职工郝秀英,再次走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据当天刚刚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申请自治区高院对她的案件实行再审。
“这之前,我到高院来过两次,要求对我的案件进行再审,可是高院的工作人员都让我到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也一直没有立案再审。这次,多亏有了新《民诉法》,我又有机会站在法庭上维护我的权益了。”
2002年,郝秀英因与其工作的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后,郝秀英先后经历了两次劳动仲裁,两次法庭审理,但最终并没有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从2004年起,郝秀英在其代理人高纯麒的帮助下,多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始终没有被法院受理。
“新修订的《民诉法》对如何破解‘申诉难’的问题出台了许多新的规定。同时,在破解‘执行难’方面的一些新规定也是一个亮点。”4月1日,记者采访了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李志银律师。
■再审事由增加,时限明确,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李志银介绍,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李志银认为,“新《民诉法》将再审事由由过去的5项增加到13项,使再审事由具体化,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避免了应当再审的案件不予再审,使老百姓更加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是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李志银说。
■“老赖”最高可被罚30万,可选择法院进行执行
李志银律师介绍,新《民诉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可立即执行。
李志银说,原《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执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这样有些被执行人就会在接到执行通知后马上转移、隐匿财产,给执行带来困难。而新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亮点二:对“老赖”罚款翻10倍,可被曝光
李志银介绍,以前,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的最高处罚数额为3万元,这造成某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单位宁愿挨罚,也不协助执行。而新《民诉法》规定,对个人罚款数额最高可达1万元,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30万元。对单位罚款的数额是以前的10倍。
而且,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还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还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亮点三:执行时间延长,可选择执行法院
李志银介绍,原《民诉法》规定,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申请执行时间为半年,涉及到个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1年,执行期间很短。新《民诉法》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将执行申请的期限延长为2年,并且可依时效制度中止、中断、延长。“这样避免了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而得不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情况出现。”
另外,新《民诉法》规定,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李志银律师解释,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李志银律师认为,老百姓要想打赢官司,光依靠有理还不行,还要依靠程序。而《民事诉讼法》就是民事官司的程序法,国家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则进一步说明,老百姓打官司,执法机关执行法律,不但不能轻视程序,还应当强化程序意识,加强程序守法和程序执法,将公民之间出现的民事争议全部纳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秩序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化解公民之间的民事争议,实现社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