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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到某县城做代理。今年春节过后,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我多次催要,公司找出一大堆理由。后来,我找到公司领导,领导竟说“如果不想干就离开”。请问:我能否索要2月份、3月份的工资。如果我被迫离开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石嘴山市柳先生
天盛律师事务所崔建军律师:首先,你完全有权利向你所供职的公司索要2月份、3月份的工资。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既然你在公司付出了体力和脑力劳动,就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至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一方无权擅自终止,你可以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如果你也同意终止合同,那么,公司在发放你2个月的工资之后,还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你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你与公司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姚莉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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