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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记者 张怀民 李锦
两金融机构“一把手”终审获刑
4月29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青铜峡市农村信用联社原主任、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原副主任于学文和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胜利支行行长李强的上诉,维持了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和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关于2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并处罚金8万元、5万元的判决。其他涉案人员也因同样的罪名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金。
今年3月2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利通区人民法院对于学文、李强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后,2人及案件相关人员不服,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审法院均认定:于学文在任职期间,参与违法发放贷款4410万多元,造成贷款本金2944万元及利息未能收回;李强违法发放贷款150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
5月4日,记者了解到,经过诉讼追贷,在于学文违法放贷案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在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李强违法发放贷款1500万元,执行标的1900多万元,以物抵债追回600多万元。目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仍在执行中。
为“羊绒大王”开“绿灯”
在这两件案件中,借款人均为有同心县“羊绒大王”之称的宁夏同心润特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自亮。
2006年2月26日,因无力偿还贷款,杨自亮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杨玲(已判刑)等人,放火将公司仓库保存的贷款抵押物——羊绒烧毁,企图以放火烧毁羊绒的手段,制造损失巨大的假象,向银行虚报损失,以掩盖该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实际情况。该案造成损失33.7万元。
在两件案件中,因为和两家金融机构的“一把手”私交不错,杨自亮的贷款被两家金融机构特事特办,大开“绿灯”。
法院认定,青铜峡市农村信用联社并未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严格调查、审查和操作,就为杨自亮发放贷款4180万元。在李强违法放贷案中,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胜利支行对杨自亮贷款手续审查不严,贷款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调查不实。杨自亮的贷款申请书没有递交,原银川市商业银行胜利支行审贷会就开会进行了研究,并给杨自亮贷款1500万元,违反正常的贷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
自治区农信社查漏补缺
案发后,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相关银行有没有采取措施查漏补缺?5月4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信用联社是两级法人管理,即各市信用社都是独立的法人,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属于宁夏农村信用联社行业自律组织,仅行使对全区农信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2002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对农信社实行监管和行业管理。由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行业管理机构几经更迭,体制机制问题的缺陷导致经营管理问题层出不穷,各项业务发展缓慢,不良贷款数额曾经高达12亿元,不良率为10%。
该负责人介绍,于学文一案正是在前几年内部体制出现问题时发生的。2005年,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交由自治区政府管理后,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对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进行了改革,农信社的经营效益也持续提升。针对过去管理粗放、违规严重的问题,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加大了风险排查和责任追究,定期对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岗位、环节、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内外勾结骗取农信社贷款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信贷资产规模从2005年底的131亿元扩到2007年底的173亿元,新发放的贷款中,不良贷款为0.4亿元,仅占全部不良贷款余额的1.75%。近年来,已有34人因违规操作被开除,277名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
为加大严控力度,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出台红线内控制度,主任、理事长、监事长对新增不良资产超出红线控制的部分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新增不良资产超出红线者,主任立即下岗清收。目前,全区已有7名县、市联社主任下岗清收。
另据了解,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目前正在清产核资,引进投资,筹建成立股份制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后,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的管理方式将由以前松散型转变成产权清晰、内部约束机制更严格的商业银行。
对于记者的来访,前身为银川市商业银行的宁夏银行有关人员表示不愿发表意见,谢绝了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