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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柳文涛)鲁西化工集团宁夏化肥有限公司业务员哈东华涉嫌贪污一案,经由自治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于4月18日再次开庭。
该案于2006年10月第一次由银川市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指控,哈东华原是鲁西化工驻河北保定市业务员。2000年8月21日,与化肥公司存在联销关系的河北保定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农资经营部第三化肥销售站(负责人张德祥),与河北省肃宁县农业局农业新技术产品推广站(负责人梁卯、樊金成)签订了一份销售“丰叶”牌磷酸二铵化肥的协议。之后,鲁西化工派哈东华驻保定市负责监督收回货款。截止2002年1月,化肥公司共向技术推广站销售化肥772吨,每吨1660元,总价值128万余元,除去各种损耗,实际总价值为108万元。其间张德祥先后收回货款431902元,技术推广站以编制袋顶付116760元,剩余531338元货款商定由哈东华直接向樊金成收回。2002年1月26日,哈东华给樊金成出具了一份货款全部付清的证明后,将此款据为己有。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哈东华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无罪。
2007年4月,银川市中级法院一审采信了检察机关的证据,以哈东华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哈东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于今年1月再次开庭审理改判其无罪。自治区检察院在判决后提起抗诉,自治区高级法院再次发回重审。
在18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本人供述、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材料,而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哈东华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仍旧为哈东华作了无罪辩护。最后,审判长宣布闭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