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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任 欢)昨日,记者从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张兵、张标、李殊(均为化名)在任职青铜峡市大坝镇高桥村村干部期间,以套取国家补偿款,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挂修路工程款106216元。3名被告人被分别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年和1年零6个月。
据了解,1999年,青铜峡市余桥村村民丁某承包大坝镇高桥村村级硬化路工程,工程决算为182700元,村委会决定向丁某逐年支付。可是7年过去了,镇村两级共欠丁某修路款93084元。2006年5月13日,张标、李殊、张兵与丁某商定,由村上出资12000元支付丁某的修路款,三名被告人每人出资2万元垫付丁某修路款,丁某将镇村两级所欠修路款81084元债权转让给三被告人所有,其中村欠54364元,镇欠26720元。后经三名被告人共谋,在处理丁某账务时,让丁某多开点发票,以丁某名义在村上挂帐160580元,虚挂修路款106216元,待国家有补偿政策或者高桥村有集体收入后,虚挂修路款由三被告人均分。2006年12月4日,张兵以丁某名义从村集体收入的土地补偿款中领取16000元。2007年1月25日,张兵以丁某名义从大坝镇政府领取修路款3220元,分给张标、张兵各1000元。
2007年6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名被告人虚挂修路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未遂)连同三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一起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判决时对三名被告的其他犯罪事实都予以认定,但认为三被告人在实施共同虚挂丁某的债务时,所管理的公益款项并不存在,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三被告人虚挂丁某修路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决后,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虚挂丁某修路款106216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错误判决,随后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刑事抗诉书及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决定支持抗诉。吴忠市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认定三被告人虚挂修路工程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适用法律错误,遂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