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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经吴忠市检察院支持抗诉,青铜峡市大坝镇高桥村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因虚挂106216元修路工程款,终审被判有罪。
张兵、张标、李殊分别系青铜峡市大坝镇高桥村会计、书记、村委会主任。1999年,余桥村村民丁某承包高桥村村级硬化路工程,工程决算为182700元,截至2006年5月,镇村两级共欠丁某修路款93084元。2006年5月13日,张标、李殊、张兵与丁某商定,由村上出资12000元支付丁某修路款,他们3人每人再出资2万元垫付丁某修路款,丁某则将镇村两级所欠修路款81084元债权转让给他们3人所有,其中村欠54364元,镇欠26720元。2006年5月,3人在处理丁某账务时,让丁某多开发票,以丁某名义在村上挂账160580元,虚挂修路款106216元,待国家有补偿政策或者高桥村有集体收入后,虚挂的修路款由3人均分。2006年12月4日,张兵以丁某名义从村集体收入的土地补偿款中领取16000元。2007年1月25日,张兵以丁某名义从大坝镇政府领取修路款3220元,分给其他两人各1000元。
2007年6月,青铜峡市检察院以3人虚挂106216元修路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未遂)连同其他犯罪事实一起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判决时对其他犯罪事实都予以认定,但认为他们虚挂丁某的债务时所管理的公益款项并不存在,故3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决后,青铜峡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属错误判决,遂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吴忠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吴忠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近日,原审法院审理后,对3被告人分别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年和1年6个月。(虎权蔡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