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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息报记者 倪会智
案件回放
1月16日,银川市赵某经人介绍找来打零工的祝某做家务。二人口头约定,祝某为赵某及其父、其弟3家擦窗户玻璃,并为其中两家打扫室内卫生,完成全部工作后可得报酬600元。第二天,祝某带1人干了一家的活;次日又带3人为另一家擦玻璃,在此过程中祝某不慎从3楼窗台摔至1楼受伤。经诊断为爆裂骨折伴不全瘫;双跟骨粉碎骨折。祝某实施了腰部、双脚3处内固定手术,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赵某共支付1000元,包括工资。由于赵某拒绝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祝某向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4万余元。今年9月底,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日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赔偿1.5万元。
律师说法
代理本案的白荣森律师解释,赵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确定祝某和赵某是一种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应当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应当自己承担责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并受其监督。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也为定作人“选任”并为之服务,但承揽人是独立完成工作的,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监督之下。本案中,赵某并未发出具体的工作指令,而是将整个清洁任务600元“包干”给祝某等,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等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和祝某等形成的是承揽关系,祝某自己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赵某没有选用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而是让祝某个人为其搞家政服务,有明显的“选任”过失,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