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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记者 马哲 海清亮
7月22日,本报以《银川一名七旬老人遇怪事》为题,报道了家住银川市兴庆区明德巷76号楼的高大爷家一个月内厨房窗户两次被砸的事。不少读者通过宁夏网和本报新闻热线 (6035709)发表了对此事以及拆迁问题的一些看法。
拆迁方是否担责值得深思
宁夏网网友“多米诺排骨”:一个月之内厨房两次被砸,而且实施破坏的时间和类型如此相似,可以断定是有人故意进行破坏。在没有进行拆迁之前,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所以,拆迁方是否应该在这件事情上负点责,值得深思。
宁夏网网友“海水沫沫”:随着银川市城区经济的发展进步,一些楼体达到使用年限后,只能进行拆除。但是经常出现“钉子户”等词语,认为是拆迁户经常阻挠拆迁。事实上,没有人愿意在危房中生活,只要能够按照市价进行补偿,大多数拆迁户还是能够理解并积极配合拆迁的。之所以出现个别居民抵制拆迁或者拆迁不畅的局面,大都是因为补偿不能满足拆迁户的要求或补偿标准实在太低。
拆迁管理条例处罚规定须细化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亚平律师:从所报道的文章内容看,房屋拆迁方对该楼已经开始进行部分拆除,而且拆除后,使居民楼单元门以及一些设施都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造成还未搬离的居民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都受到一定的威胁。当然这种威胁是潜在的,当它真正发生后,住在这里的居民可要求拆迁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需要举证,必须能证明自己所受的侵害就是由拆迁引起的。
我国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虽然规定,拆迁方要与被拆迁方达成拆迁协议后方可拆迁,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一个居民楼中是否需要都达成拆迁协议后方可拆迁。这对拆迁方来说,虽然一栋楼内有部分居民还未达成拆迁协议,但已有成达协议的居民,依据该条例,拆迁公司就开始实施拆迁,这原本对未达成协议搬离的居民,就购成了一定的潜在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威胁。
该条例中还规定,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试想一下,比如文中所说的居民楼共32户,按照每户居民家都在100平方米,共计才3200平方米。如果真正是违规拆迁,按照最高每平方米50元的处罚来处理,共计能够罚1.6万元,这样的处罚对一个开发项目来说微不足道,所以在处罚方面起不到警醒作用,显得有些“软弱无力”。所以,我认为,我们现有的拆迁管理条例比较“粗”,面对当前我国出现的一些因拆迁而引发的新问题应该制定得更细化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