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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民温女士与A房屋中介签订合同后看了一套房,因价格原因,她又通过B中介购得该房。A中介知情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5月2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温女士支付A公司3260元违约金和赔偿金。温女士认为购房者有选择权,A中介此举让人无法理解,准备上诉。你认为她的行为属于违约吗?
A 正 方
一女岂能嫁二夫
发言者:月在人间
和A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后,或按照合同履行购房行为,或者中途终止合同,赔偿因不能履行合同而给中介造成的损失。但是,温女士既没有与中介终止合同,也没有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又与另一家公司发生了购买行为。这样“一女嫁二夫”的购房方式,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判其败诉是合理的。如果温女士在买房前和A中介另有约定:如果房屋价格不能接受,在支付一定劳务费的前提下,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那么,她付出的代价比单方违约要少得多。
绝对违约
发言者:慢慢聊
温女士与A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她应该履行合同,即在A中介处购房。她觉得A中介的售房价格过高,在没有与其中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就私下在B中介处购房,显然,这是违约行为,理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其实,温女士完全有权中止与A中介的合同,再从B中介处购房,这样就不会违反合同法了。
应当懂法
发言者:浪遏飞舟
温女士违约的教训说明,在法治社会,人们急需增强法律意识。既然已与A中介签了购房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在A处购房。虽然她认为自己有选择权,但是,一旦与A中介签订了合同,实际上就等于选择了A中介,而放弃了其他中介。如果温女士对A中介的服务不满意,有权中止合同,再选择其他中介。温女士的错误就在于无限放大了自己的选择权。
习惯莫成自然
发言者:赵淑娟
按说,作为一名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余地。因此,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温女士才在与A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又经过对比决定从B中介处买房。她错就错在把购房也当成了像平时在市场上购物的事情来做,忽略了自己已经与A中介订立了购房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都要进行保护,同时也对双方的行为作出约束,因此温女士也算花钱买了教训。
B 反 方
谁违约在先
发言者:鄂东梅子
一套房子,居然由两家中介在出售,这很正常吗?如果说,业主可以把一套房子放给两家甚至更多中介来进行出售,那么,买房者当然可以选择合适的中介来交易。此外,中介本身也有违约之嫌。如果温女士从A中介处看中了这套房子,而别人又从B中介处看中了这套房子,那这套房该卖给谁呢?我以为,中介应该首先保证自己的房源不会产生类似的纠纷。所以,温女士的行为不算违约,而是业主和中介违约在先。
不存在违约问题
发言者:pangtao
温女士与A中介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判断她的行为是否违约的重要参考。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买卖的中介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活动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温女士作为下家,并没有通过A中介和上家签订买卖房屋的购房合同,因此,让她给A中介赔偿违约金和赔偿金是说不过去的。这种情况下,如果A中介为中介活动支付了必要费用,如电话费、陪客户看房的交通费等,则可要求温女士支付,但温女士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明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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