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新报记者 陈世伟
6月5日,本报以《“三权”实现遇冲突 新法能否为律师真正“松绑”》为题,报道了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 《律师法》,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引起了读者的关注。
宁夏网网友“豆豆”:长久以来,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相关诉讼权利的配置往往倾向于司法公权力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诉讼权力与律师的诉讼权利几乎对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和阅卷权的保障,都意味着侦查、起诉等环节将面临更多程序上的责任和压力。所以说,新修订的《律师法》虽然已经实施,但是在没有相关法律配套的情况下,要让律师真正“松绑”,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手机尾号为1528的读者:新修订的《律师法》相关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存在冲突。立法中尽管有“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特别法 《律师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般法《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时,该让谁给谁让路,超出了立法解释所承担的职责与权限。《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未作修改前,这些问题很难解决。
IP:61.133.220.2用户:《律师法》修订后,对律师权利的保障究竟能起多大的实际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几乎不能实现预期效果。立法机关应当针对法律内容之间的冲突和漏洞,及时加强立法,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让《律师法》真正起到实现律师权利回归、保障公众权益的作用。
宁夏网网友“鸢尾”:新修订的《律师法》第一条已说得很明确,该法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而制定。是不是说,该法对于公检法机关不具有约束力?就像不能拿 《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约束律师一样。在相关实体法、程序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新修订的 《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只能说是“一厢情愿”。
宁夏网网友 “士兵突击”:保障律师相关权利,光靠新修订的《律师法》远远不够。在《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前,只能寄希望于公检法机关的自觉自愿。
宁夏网网友 “晴天娃娃”:从本质上说,律师仅仅是公民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律师群体的重要“收获”,更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大法制进步。会见、阅卷、取证,这既是律师的权利,也间接成为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作为代理人和辩护人,律师所面对的这些难题,恰恰是公民合法权益难以落实的表现。新修订的《律师法》,为律师赋权的同时,也是为公民赋权。
手机尾号为4883的读者:新修改的《律师法》亮点频闪,有望解决过去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希望新修订的《律师法》能实施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