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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石嘴山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日前打算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却被拒绝,理由是其所在单位有3名以上职工用公积金贷款逾期不还款。其妻非本单位职工,王先生想用妻子的公积金贷款,可仍然遭拒,原来夫妻双方有一方存在同事用公积金贷款逾期不还款的情况,均不予办理贷款业务,直到欠款被补齐。您怎么看石市此项新规?
现代“株连”
发言者:张学斌
这项规定给人以霸道的感觉,是一种单方面作出的不公平的规定。个别人出现了公积金贷款逾期不还款的情况,这本是贷款部门自己没有尽到追款职责,却要牵连他人,让别人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福利。个别人没有还款,和他的同事有什么关系?这明显是现代版的“株连”政策,是不科学的,应该尽快修改。
不合法
发言者:庞涛
住房公积金是归个人所有的“住房工资”,其实质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我国法律赋予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以“单位有3人以上用公积金贷款逾期不还款”为理由拒绝给当事人贷款,是以伤害合法权益为借口的变相违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应当废止。
不讲理
发言者:赵淑娟
为达到促使公积金贷款逾期不还者尽快还款的目的,就不让其单位同事及家属使用公积金贷款。表面上听起来也能说得过去,细细思量,未免有点蛮不讲理。公积金贷款本身讲的就是低息、便利,现在用都用不成了,“便利”从何谈起?再说,欠钱的“老赖”都是成年人,单位同事有替他监督、担责的义务吗?
法律可助追款
发言者:chunhui
谁的贷款谁来还,谁的福利谁享受,如此株连太不应该!对于贷款逾期不还者,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到法院起诉,以达到收回贷款的目的。万万不可以身试法,违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原则,这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变相剥夺职工权利
发言者:管春晖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职工应该享受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现在因本单位或配偶单位的其他人没有按期还款,这些职工就要被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这不是变相剥夺了职工享受国家公积金贷款的权益了吗?而且,就因为个别人的贷款不还,这么多职工的公积金存款只能躺在公积金仓库里睡大觉,难以实现买房安居的心愿,有道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