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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马哲 实习生 王宇菲
4月10日,本报刊登了名为《个别居民装修押金索退难》后,很多市民以及网友针对该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市民:应签订一份相关协议
家住银川市紫园小区的惠先生:当初自己装修时,物业公司也收取了200元的装修押金,当自己问及为何收取押金,物业公司的答复是:收取的押金用来保证他在装修时不会影响到小区卫生以及邻里之间因装修发生的纠纷。当时我自己认为,交一定的押金的确很有必要,并且自己的房子在结束装修之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物业公司也将这部分押金退还给了自己,所以交押金的确很有必要,至少可以约束自己装修时发生的一些行为。
银川市李女士(130****9875):交押金可以理解,因为小区不只是一家的居所,更应该考虑到大家的情况,但至少应该签订一个协议,一方面约定退还押金的时限,另一方面约定在什么情况下押金可以全额退还,什么情况下需要扣除部分。
家住银川市在水一方小区的王大爷:押金的收取由物业公司收取,但管理应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这样居民可能更放心一些,至于退还押金的时限,也不能是一家一个说法,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约定一个更科学更合理的退还时间以及扣除标准。
网友:如何收怎样管应“透明”
网友“黑白”:一家交1000元,整个小区所交的押金数额可能就很大,这部分押金让物业公司收取,并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若押金存放银行,那产生的利息又该如何处理等,都是面临的问题。因此,对收取的押金进行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谁来监督更合适?我个人认为,如果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的话,这部分押金应该受该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那这部分押金是不是应该由大家信任的业主代表来监督,这样押金可能在居民心中更“透明”。
网友“11”:不知物业公司收取押金有何依据?物业公司收费有无行政许可?如果有,那么在收取时应让居民清楚;没有的话,物业公司是否涉嫌违法收费。
网友“十月”:既然尚无押金退还的相关规定,那证明这就是一处“真空”,难免出现“百花齐放”的收取方式和退还方式。既然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混乱情况,相关部门是否应考虑出台相关规定。现在是法治社会,那就更应该让居民们生活在有法律法规保障的环境之下。
律师:现有物业管理条例应更加细化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刘亚平律师认为,《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立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备;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放置、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或者制造噪声;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占用公共场地,损毁绿化、建筑小品、文体设施等;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等。
业主、使用人违反了该条例禁止的行为,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虽然有一些规定,但可能存在更加细化的问题;其次,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所以收取押金可能是一种解决事情的手段,但押金如何收取,保障多长时限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就需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公司来约定,并且押金的保管应该交由居民和物业公司都可信任的第三方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