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强永利 张怀民
昨日,本报就银川建发集团逾期交房两上法庭,此案经自治区检察院抗诉,被发回再审一事进行了报道。不少读者纷纷来电,就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
读者:建发集团应就违约行为担责
手机号为137****7042的读者:建发集团应对违约行为,包括赔偿或抵顶物业管理费等进行明确说明。购房合同是业主和建发集团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截至目前,该小区的配套建筑,如会所等都没有建成,供暖设施差,以致造成业主不愿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要解决这种状况,建发集团应尽快承担违约责任。
手机号为137****3075的读者:建发集团此举有些霸道。
手机号为130****7599的读者:建发集团违约不仅不具有免责事由,而且还应追究其欺诈责任。
手机号为139****6153的谢先生:我们和谢模杰情况一样。当时领取钥匙时,签所谓的补充协议,我们问协议条款是否包括违约交房事宜,他们回答没关系。后来证明这个协议完全是个陷阱。
手机号为136****1758的读者:二审法院判违约方不担责,怪事!
手机号为139****8215的刘先生:建发集团作为银川市具有较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商,完全有能力和义务履行合同或协议中的承诺。其违约不属于法定的违约免责事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谢某和488户购房者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手机号为136****7378的读者:支持自治区检察院抗诉!建发集团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陈新有:开发商银川建发集团和购房户谢模杰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关于法院认为房屋交付时间应该予以顺延的理由中,如果购房户有委托驻宁某单位与建发集团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中变更合同的,如更换供暖方式、更换墙砖材料等行为导致交房延期的,作为开发商,建发集团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不论什么原因,建发集团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建发集团承担了这种违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幽深:在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中,都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银川建发集团和购房户谢模杰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在延期交房的责任上,购房户没有任何违约责任。根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建发集团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主体,应该承担因为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建发集团不能按期交房,只能由建发集团向其他方主张,而不能成为本案中建发集团免责的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