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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锦
案件回放
昨日,本报以《出租公司30万元出售“麻烦车”银川一市民买车未过户惹纠纷》为题,报道了2006年9月,银川市民杨正明筹款30万元购买出租车,因车户未过到自己名下,原车主为他人担保贷款,逾期未还,该车被法院依法扣留。本报热心读者及网友就此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大家说法
网友“恰同学少年”:杨正明的遭遇可怜也可气,如果他事先对所购车辆的“身世”调查清楚,就可以杜绝此事的发生,对方也正是利用了他买车心切。
昊胜出租汽车公司司机薛金成:杨师傅的遭遇为的哥们提了个醒:以后若自己买出租车,一定要详细了解所售车辆的状况。毕竟汽车不是普通商品,通常买车人都是向亲友东拼西凑筹集的资金,指望别人“如实相告”,不如靠自己查清。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诚信平台,让交易双方都能够了解对方的诚信情况。
银川市民马先生:此事件牵扯到诚信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建立了完善的诚信体系,文中的杨先生也不会有如此遭遇,杨先生可通过诚信平台,了解到交易车辆的所有信息,就不会发生关于车辆过户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卖者车应在交易前如实相告车辆状况。因此,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迫在眉睫。
宁夏哲学社会学教授何银玲认为:既然所交易的车辆已在交易前为他人担保贷款,成为抵押物,就不应该进行交易行为。该案中,冰达公司与董某并没有将实情告诉杨先生,导致杨先生30万元买的车却因债务关系被法院扣留。此案延伸出诚信问题。
目前,一些交易行为的诚信度还是比较低的,主要原因有两种,其一,因当事人道德品质不好,交易时主观上故意不讲信用;其次,是当事人缺乏相关知识,对市场经济存在的信用问题没有危机意识,对以非法不正当交易行为牟利的对象没有防备心理,因而造成损失的发生。
由于信用体系的缺失,导致交易行为中随时都可能出现失信行为,何教授建议广大市民:增强有关诚信知识,同时提高道德素质,既约束自己,也要用信用标准来衡量交易对象。
律师观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刘亚平:由于冰达公司与董某未如实告诉杨先生交易车辆的真实信息,因此,其行为存在欺诈和隐瞒事实的行为。由此,杨正明完全可通过法律诉讼的程序,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或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被法院扣留后所产生的一系列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