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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锦 马哲
本报3月25日刊登 《银川一老妪义务扫雪摔伤》一文后,很多市民、网友以及街道办事处给本报打来电话,对此事谈了自己的看法。
市民:政府应帮助丁大妈过难关
银川市民张凤娥认为:应由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各承担一半的医疗费。
新月小区居民张女士认为:丁大妈的医疗费应该通过政府拨款或社会捐款来解决,因为丁大妈并不是为了自己去扫雪,且她也没有经济能力来承担这笔医疗费。
启元家属院乔女士认为:居委会应动员社区居民为低保户丁大妈捐款。因为义务扫雪是由居委会组织的,丁大妈响应号召义务扫雪发生意外,责任应由居委会和受益的社区居民承担。
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工作人员侯女士认为:社区居委会的出发点是好的,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应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比如,是否根据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安排具体的活动内容,举办活动的场地本身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中国联通宁夏分公司魏先生认为:居委会组织活动与丁大妈的摔伤有一定的联系,根据丁大妈的损失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丁大妈的意外损失,居委会应给予一定补偿。
银川市解放西街街道办事处王书记认为:居委会应该积极协调解决此事。发生这样的事情,首先居委会应该先以治疗为主,至于所花费的医疗费,居委会可通过上级政府部门帮助居民度过难关。从这件事情本身可以看出,政府应该针对义务劳动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
网友:公益活动也得有保障
网友“三丈”认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由此,53岁的丁大妈义务参加社区劳动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但由于丁大妈不慎摔伤,居委会应该担责,即使没有能力承担费用,也应该积极为丁大妈想办法筹集医药费。不能简单说一句:没有经济能力无法赔偿,就将义工给打发了,这样会寒了人心的。
网友“顽石不公”:从这件事上看,政府应该就这种特殊的劳动方式而产生的一些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让人们能够参加“有保障”的公益活动。
网友“了缘无尘”认为:丁大妈在义务劳动过程中受伤,必须由组织劳动的一方也就是居委会承担责任。因为丁大妈并不是为自家劳动,更不是在没有任何人组织的情况下自己到街上去做好事。所以,组织劳动者的一方就应为丁大妈受伤埋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