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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怀民
案件回放
3月17日、18日、19日,本报连续刊发了《男子与人私奔11年回银生活无着告妻遗弃》、《律师:应追究王某重婚罪》、《律师:居委会可代蒋某行使诉权》3篇文章,关注了银川市民蒋某的遭遇,引来读者、网友的热烈讨论。
1993年,蒋某被丈夫王某抛弃,王某以创业为名与他人私奔海南省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04年,王某患病,生活不能自理,返回银川生活无着落,要求蒋某扶养。蒋某目前仅靠看自行车棚每月300多元的收入生活,故拒绝了王某的扶养要求。王某自诉到法院,要求追究蒋某犯遗弃罪的刑事责任。蒋某也反诉王某构成遗弃罪。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决蒋某遗弃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王某无罪。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大家说法
大家参与讨论有利普法
手机号为139****8832的读者:法治新报方圆版“大家看法”栏目办得好,让大家参与讨论是一种积极的普法方式。看了报道中蒋某的遭遇后,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平。好在二审法院法官把关严,重视调查研究,下社区查案情,访民意,办案扎实,希望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讲和谐更应讲法治
手机号为139****2614读者认为:我同意本报3月19日报道中包先生的意见,在法治社会讲和谐必须讲法治,法治是和谐的保障。
夫妻应同荣辱共甘苦
手机号为132****5195的读者:我从3月17日就开始关注这起案例了,夫妻之间应该是同荣辱、共甘苦的。王某走了11年,自己将家折腾地成现在这个样子,儿子走上了犯罪道路,他应该好好反思。法律是公正的,是民众道德和公正的后盾。奉劝王某,若有良知,应该撤诉。
应谴责道德缺失行为
手机号为131****6610的读者:王某与店员李某产生私情,抛下妻子蒋某和儿子,与李某在海南省生活11年之久,并生养了一个孩子,同样也是对李某及其非婚生孩子的不负责任。他患病后回银川要求蒋某尽扶养义务,那么他对蒋某和儿子小王尽了义务吗?对他这种道德缺失的行为应该进行谴责。法律应该追究王某的重婚罪和遗弃罪。
蒋某遗弃罪若成立 会助长男人学坏
手机号为138****2516的读者:王某当初既然能够狠心抛弃妻子和儿子与那个女人私奔海南,11年中他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父亲的责任,怎么还有脸面告妻子呢?如果蒋某遗弃罪名成立,对蒋某不公平,同时也会助长一些男人学坏。
王某无资格要蒋某扶养
IP地址为61.133.215.*的读者:王某11年前与人私奔时他可曾想到家里的妻儿?如果不是有病,如果不是在海南被抛弃,他会回来吗?说不定还过得“有滋有味”,根本不会想到蒋某。他现在有什么资格要求妻子收留?他还有脸告被遗弃,这样的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应当被所有有良知的人唾弃。
蒋某是否构成情节恶劣
烟 雨
首先,王某抛妻弃子与第三者同居的做法的确是错误的,应受到谴责。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王某的行为不仅违反道德标准,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其次,王某有要求妻子扶养的权利。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王某与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王某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时,他有权要求妻子扶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存在夫妻关系为前提,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第三,蒋某的遗弃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有待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本案中蒋某的遗弃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有待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
最后,关于追究王某重婚罪的诉讼时效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的不再追诉。
婚姻法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蒋某能否成功追究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有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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