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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讯 (记者 张建兴)石嘴山市惠农区一男孩小便时不慎遭电击,7月21日,惠农区法院审结该案,该男孩依法获赔1952元。
王某系石嘴山市某中学初中生。2007年11月21日13时许,王某上学途经惠农区惠安北大街,在惠农区某管理所管理的户外箱式变电站东边的围墙夹道处小便,由于该变电站高压室门未上锁,致使王某右前臂肘部、右大腿外侧接触到高压室里的线路,王某触电受伤。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王某是初中生,有一定的文化,对被告设置管理的箱式变电站应当知道它的危险性,该变电站上亦有“高压危险”等警示标志,且该地方不是方便的场所,在此方便被电击伤,自己应负责任。王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的监护人,对王某的损伤应承担监护不到的责任。管理部们在此设置的箱式变电站虽有警示标志,但高压室的门未上锁,对王某被电击伤亦有责任。王某要求管理部门赔偿经济损失3903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7月21日,惠农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石嘴山市惠农区某管理所赔偿原告王某1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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