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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记者 张昱
事件回放〉〉〉
7月22日19时,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家园小区居民马先生拉着宠物狗在小区里溜达,被他人指认该狗属于对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马先生由于经常外出做生意,留下老父亲独自在家。为打发老人的寂寞,10多天前,马先生在狗市上花2000元买了一条牧羊犬,给父亲做伴。这条狗虽然已经6个月大了,但是生性温顺,已和马先生家人建立了亲密关系。没想到当天遛狗时,遇到了同住该小区的徐先生,徐先生称这条狗正是他丢失多日的爱犬。这条狗应该属于谁?马先生和徐先生产生了纠纷。
双方争执不下,马先生报警找来民警评判。徐先生从家中取来狗证和防疫证,以证明他才是狗真正的主人,而且徐先生叫狗的旧名字时,狗也有反应。然而,马先生认为,他是从狗市花大价钱买来的,并不知道狗是偷来的,而且这10多天来,他精心照料,这狗不能说领走就领走。他要求徐先生给他支付看管费。
律师观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承远: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一定情形下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所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善意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偿购得的赃物可不退还失主,法律保护第三方合法权利。狗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可以自由流通,不用履行手续,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马先生从正规渠道购买的狗可视为他本人所有。当然这是在马先生不知该狗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此外,如果马先生明知狗是“赃物”而购买,就应归还徐先生。
是否是善意第三方,可由马先生提供线索找到出售该狗的相关人,经公安部门调查后得出结论。
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莫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虽然马先生是善意的并以合理价格购买,但他没有对该狗进行变更登记,而徐先生有狗的证明手续。因此,马先生应当将狗归还给徐先生。马先生可向出售者追偿,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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