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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讯 (记者 宗时风 杨 超 实习生 周雨翔)只因购买的电影换票券面折损,就被告知票券“无效”,银川影迷张静“叫板”银川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霸王条款”一案,日前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万达国际电影公司应为张静兑换两张电影换票券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今年1月,家住兴庆区的张静花40元从宁夏移动公司购买了两张由银川万达电影公司发售的电影换票券,有效期为2008年2月29日。张静保管时无意间将换票券折断,但换票券上的票号、公章和其他内容清晰可辨。2月15日,张静携带换票券去万达电影公司售票处兑换电影票时,却被对方以换票券背面第七条“本券撕角、缺损均视为无效票据”为由拒绝兑换。张静认为万达公司的规定有违公平,故向兴庆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第七条中的规定为无效条款。被告代理人辩称, 原告购买票据行为表示已认可并接受该条款,同时第七条款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安全交易,防止伪造票据行为发生。因此,该条款应为有效条款。法院认为,被告发售的换票券是针对不特定人群,其条款系被告预先制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格式合同在缔约时因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不平衡,往往造成一方当事人被动接受或无奈承诺,故法律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制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换票券背面第七条规定免除了自己作为提供格式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此条款内容无效,万达公司应向张静兑换电影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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