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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记者 若凡
案件回放
16年前受到意外伤害,16年后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7月8日,当事人获赔3.5万元。
1992年4月,吴忠市交通局在组织修建吴忠市西环路时,将土堆放在路边,行人均在上面行走。该市五星旅社门前的一座变压器的四周也堆满了土。土堆与变压器一样高,变压器四周无任何防护设置。当年4月26日16时许,7岁的马佳(化名)放学回家,走近该变压器时脚下踩空,本能地伸出右手触摸到变压器,被高压电流击伤,经医院两次治疗,其右上臂中段截肢,左腕掌部,小指掌侧皮肤全层坏死。经手术治疗后,马佳截肢伤口基本愈合,已失去活动功能,左前臂已做手术,有一定活动功能(处于恢复期)。经鉴定,马佳的损伤程度属二级肢体残疾。
事故发生后,同年9月,马佳家属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忠市交通局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赔偿马佳包括幼年假肢8只、成年后的1只功能性假肢在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9万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时隔16年之久,2006年10月11日,马佳以一只成年假肢的价格17万多元,使用寿命最多为7年,其一生不可能只需要一只假肢为由,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官说法》》》
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根据原审法院在审理阶段依照职权经过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院证明是:上臂假肢的价格为6.71万元,使用寿命5年。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应予以认定。该院认为马佳成年后的生活年限按通常标准至少应该计算为50年,需要安装10只功能性上臂假肢,所需费用应当由吴忠市交通局一次性付清。而原审法院只判决吴忠市交通局承担一只成年假肢的费用,属认定事实错误。
马佳因少年遭电击致残,多年来一直忍受病痛的折磨,也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依靠父母生活。2006年,在他向医疗机构咨询安装成年假肢的费用时,被告知安装一只成年假肢,就需花费17万多元,使用寿命是7年。吴忠市人民检察院遂以该案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在利通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马佳与吴忠市交通局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吴忠市交通局一次性补偿马佳假肢费3.5万元,近日付清,由吴忠市交通局安排马佳在本局下属单位从事适合马佳身体状况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