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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讯 (记者 谢国苍)近日,郭某诉某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固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用人单位不得不补缴了郭某自入职以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某中学打字女工郭某自1999年3月1日进入某中学从事打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8月10日郭某口头向某中学领导人请了产假。2008年3月3日,某校在未通知郭某的情况下,非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郭某向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根据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其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劳动争议委员会最终支持了申诉人郭某的部分诉求,裁决某校赔偿郭某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4745元,并补缴郭某自入职以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郭某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得以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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