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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记者 高 莉
黄师傅白白为人做了1个多月的木工活,却追不回少发的工钱,找他干活的工头早已不知去向,干活的老板也是百般推托。没有签订合同的黄师傅如何维权?
“我们就是打零工的,谁来找就跟谁干活儿,他们说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家住永宁县望远乡的黄师傅和他的老乡经常结伴守候在银川南门劳务市场找工作。去年6月10日,黄师傅如往常一样在南门劳务市场等活儿,一位自称姓张的工头找到他和老乡,让他们为一家正在装修的台球吧做木工活,每天工作8个小时,日工资100元。黄师傅一听如此优惠的条件,急忙收拾工具尾随张工头而去。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甚至连张工头的全名都不知道,黄师傅就和两个老乡在工地上忙乎开来。后来,人手不够时,黄师傅还把自己放假在家的儿子也叫来帮忙,口头商定儿子的日工资为50元。不料一个月后,张工头给黄师傅和他儿子结算工钱共1250元,深觉委屈的黄师傅找到台球吧的刘老板讨要工钱,刘却说没有同张签订劳务合同,黄师傅自始至终都没有和他商量过任何关于工作量和报酬的事情。刘老板是找人装修的主顾,他只负责和张工头商量具体事宜,1万多元工程款也早已和张结清。至于黄师傅是张聘用的工人,黄师傅应该找张工头要钱。待到这时,黄师傅悔之晚矣。黄师傅本想起诉无良工头,却根本不知道张工头的全名,被告知起诉对象不明确,不予受理。
【律师解惑】
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文庆玲律师认为,本案中的黄师傅和张工头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张工头和台球吧的刘老板之间形成的是加工承揽关系,黄师傅应当依法向张工头主张权利,虽然其与张工头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雇佣协议,但雇佣事实客观存在,而且黄师傅已经完成了雇佣工作,张工头负有依约支付报酬的义务,当然主张权利的同时,黄师傅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能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故黄师傅不能直接向台球吧的刘老板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