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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记者 李锦
6月13日,本报刊登《实习期间遭人殴打致残 我区一中职生“三告”学校》一文,报道了宁夏化工技校学生常树安,实习期间被人打成三级伤残一事。常树安的父母认为学校违反约定,让孩子在16岁时就离开学校到工厂实习,因此,将宁夏化工技校告上法庭。
此报道引起许多读者、家长的关注,就学生实习期间如何管理,实习生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意外人身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热议。
大家说法〉〉〉
切莫把实习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
银川2000届职校毕业生马勇认为,很多职校学生都会被分配到工厂实习。按说到工厂实习,就是跟着师傅学技术,并不是全日制上班,但目前的问题是,很多工厂在学生到达实习岗位不久,就安排学生干强体力活,甚至有“不用白不用的”想法,让未成年实习学生干成年人的活。因此,请工厂的负责人手下留情,莫把实习生当成人劳动力。
办保险可解实习生之忧
银川教师王文国认为,很多在校生假期选择单位实习,一旦实习期间受伤,谁来担责就成为一个问题。若想解决此难题,学生应该增强办保险的意识,学校和学生都要参保,这样学生遭受意外伤害后,就可以转移风险。若没有转移风险机制,教育活动也会受制约。但现实情况是,学校强制学生参加保险会被认为是乱收费。因此,只能要求家长和学生提高保险意识。
此外,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如何在生活、工作中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实习协议可约定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银川金天平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华认为:针对此案,若学校在招生时以公开的方式承诺学习与实习的期限,而实际上在未完成学业就提前安排学生进行实习,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责任,秦华认为,在实习期间,学校和用人单位应通过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约定对学生的管理问题进行细化。若没有实习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与学校对学生只有普通管理义务。若证明用人单位和学校存在指使学生危险作业等过错行为,企业和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
实习期限尚无法律规定
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军认为:近年来,实习生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学生的实习安全意识应该成为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实习期限法律上尚未明文规定,只能依靠学校与学生之间达成的协议来约定。
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也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赔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