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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讯 (记者马哲)“经过我们的调查了解,经营者是在事情发生后,才在经营场所贴上警示标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5月30日,银川市工商局金凤分局良田工商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5月22日,家住银川市金凤区贾某的妻子,在家附近一洗浴中心洗澡时不慎滑倒。当日,贾某将妻子送往医院,经检查妻子左胳膊小臂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至5月28日,已花费1万多元钱。贾某认为,妻子摔伤,与洗浴中心有直接关系,于是找到洗浴中心进行交涉,但无果。随后,贾某到银川市工商局金凤分局良田工商所投诉。
该所在接到贾某的投诉后,立刻对此事展开调查。据贾某讲,该洗浴中心事发时并未贴有任何警示标志,出事后才贴上警示标志。执法人员立刻联系辖区的一些居民,经调查证明在事发前,该洗浴中心并未贴警示标志,并且没有为消费者提供防滑拖鞋,导致贾某的妻子在消费时摔伤。经工商执法人员多次调解,洗浴中心经营者王某赔偿贾某的妻子7000元医疗费。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洗澡时一定要使用防滑用具。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提高安全服务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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