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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记者 王潇翊
案件回放
家住银川市的孟某于2002年12月进入我区某医院工作,担任护士一职。2005年,该医院与孟某签订了期限1年的正式书面合同,并给孟某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但未办理医疗、失业、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孟某多次要求该医院为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均遭到拒绝。
2007年9月17日,孟某预产期已到,便向该医院请假,得到了批准。但该医院却停发了孟某的工资,并要求孟某全额缴纳其在请假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包括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目前,孟某的哺乳期已满,该医院以“孟某系编外人员”为由,不但不给其发放工资,并拒绝与孟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孟某只好向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该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补缴2007年9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其产假期间的3920元工资;报销其1917元的生育保险费;补办社会医疗保险手续;办理社会失业保险手续。目前,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此案。
律师说法
不得给生育女职工“歧视待遇”
天盛律师事务所崔建军律师认为,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之规定,用人单位为所有本单位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同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比例共同为劳动者本人缴纳上述各种养老保险,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法定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保障自己的权利。另外,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休产假为由停发其基本工作,更不得对生育女职工采取歧视待遇,比如终止合同或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