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何巧云
案件回放
2004年10月8日,家住青铜峡市水泥厂家属院的妇女马某,到宁夏天子塑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马某在该企业从事印刷工岗位。2006年3月6日,由于印刷机漏墨,马某用刀子刮墨时,左臂绞进机器齿轮,造成左臂受伤,被送往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前臂不分离断伤,并做了左上臂截肢术,天子公司支付马某全部医疗费1.78万元。
2006年4月17日,马某向青铜峡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4月24日,该局认定马某为工伤。同年12月20日,经吴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马某伤残等级为三级。
2007年6月8日,马某向青铜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天子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等费用30余万元。2007年7月28日,青铜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天子公司支付马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等4.37万元,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马某不服裁决,于2007年8月20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4月11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天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合法有效;马某工伤系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须配置伤残辅助器和部分护理依赖,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马某和天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天子公司支付马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停薪留职期间工资、伤残津贴等费用合计7.5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