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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马哲 实习生 王宇菲)“我的轿车放在汽车修理厂一修就是3个多月,每次问起来时,修理厂的人总有理由。我急着用车,本以为几天就能修好,可这么一折腾,耽误了我不少事情,这些损失谁来赔偿?”4月9日,银川市的曹先生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据了解,今年1月下旬,曹先生因驾驶不慎,轿车掉进树坑。随后,他将该车送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一汽车修理厂维修。当时,修理厂的维修人员告诉曹先生,该车需要钣金和喷漆,2月初就能修好,总共需要4500元维修费。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维修合同。
2月4日,曹先生再次来到该修理厂时,维修人员以年前该处人手少,车辆维修工序复杂为由,让曹先生10天后取车。然后10天后,曹先生去取车时,又被告知还需要给车换零部件,须由曹先生自己购买。随后,该修理厂告知曹先生,3月初可以去取车。但是直到3月15日,曹先生发现自己的轿车还是没有完全修好,便拨打了12315投诉。
银川市工商局金凤区分局西湖工商所接到曹先生的投诉后,与曹先生及维修方取得联系。经过工商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该维修厂答应最迟4月上旬将修好的车交给曹先生。目前,曹先生的车已经修好,但让曹先生疑惑的是,因为修理轿车耽误自己用车,引发的这些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进行车辆维修时,最好能与维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将车辆的故障及维修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以免出现纠纷后,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说法:口头约定也应遵照履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刘亚平律师:曹先生与修理厂之间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虽然曹先生与修理厂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从他的讲述中可以看出,他们之间存在口头约定。曹先生只要能证明双方有口头约定,彼此就应当按约履行。修理厂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曹先生3个多月因无法用车造成的损失,如果他能拿出关于损失的证据,就可以要求修理方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