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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讯 (记者 宗时风 实习生 周雨翔)昨天,兴庆区人民法院对“银川出现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义满、杜家余、王香妹3人因犯有非法制造和出售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2006年11月,王香妹、杜家余等人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非法制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2本50份,并由杜家余向闫某等人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缴获非法制造的银川商业销售发票653份及电脑、打印机和伪造印章19枚。王香妹还以1.75万元价格从李兰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制造的银川定额发票200本、商业销售发票50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30本、灵武定额发票50本和完税凭证10本予以出售。
去年4月至7月,被告人彭伟利用虚假注册的银川冀超化工有限公司、银川伟晨建材有限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银川商业销售发票10本并全部出售。
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李义满购入非法制造的发票,并先后出售给付某等人,又从广州购入非法制造的银川定额发票487本出售给他人,同时还利用银川新欣田园公司名义从税务机关骗购银川商业销售发票150份后邮寄给广州包某,并让其将千元面额伪造成万元面额后寄回134份。
法院还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同良、卢海方、谢传君等人从王香妹、杜家余等人处购买多份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后全部出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家余、王香妹擅自制造、出售发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李义满将150份千元面额的普通发票伪造成万元面额,并从他人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予以出售,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三人均应数罪并罚,故依法判决:李义满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杜家余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王香妹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时三人被分别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当天还判决其他被告人卢海方、彭伟、王同良、谢传君等人犯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及非法出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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