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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报讯 (通讯员赵军万)6月3日,固原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任四俊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任四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任四俊是泾源县黄花乡向阳村人,与被害人于某是邻居。任四俊因怀疑妻子刘某与于某的丈夫马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对马某一直怀恨在心。今年1月5日,任四俊到灵武市叫外出打工的刘某回家,刘某因工资没有结算未能回家,任四俊便认为妻子不回家是因为马某所致。
1月10日7时许,任四俊来到马某家要人,因马某不在家,任四俊与于某,以及于某的大女儿、二女儿发生争吵。随后,任四俊便返回家拿了一把单刃尖刀再次闯入马某家。在相互谩骂厮拉中,任四俊持刀向于某左肩部、右背部、腹部、左腰背部连戳四刀,致于某当场死亡。接着任四俊又持刀将于某的二女儿的胸部、颈部戳伤;于家的客人常某拉架时,任四俊在其腹部戳了一刀后,又去追于某的长女。将于某的长女追上后,任四俊持刀向其右胸部、左胸下、左腋下肋间部连戳四刀,致其倒地。于某的长女被公安机关和亲属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的二女儿住院治疗18天,花医疗费11910.61元。作案后,任四俊向公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四俊因琐事无端猜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虽有投案的情节,但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自首不能成立。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但因被告人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免予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